“尚朋高科”是傳銷 一女子網上銷售相關產品被罰26萬
1月12日,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對蘭溪女子徐某琴通過淘寶網上銷售“尚朋高科”傳銷產品被罰26萬元一案做出行政裁定,準予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蘭溪市市監局)強制執行該26萬元的罰款。
鷹鑒在該行政裁定上看到,2012年10月29日,徐某琴在蘭溪市注冊成立了蘭溪市莫菲健身器材經營部,實際經營面積小于50平方米,經營范圍為保健器材、預包裝食品等。
2016年,徐某琴注冊成為“英達銳”的會員。2017年9月,“英達銳”平臺因開展國內業務,轉型成為“尚朋高科”,徐某琴隨即轉換成為“尚朋高科”的會員。
根據“尚朋高科”制定的規則,要成為其會員,必須經其他會員推薦,注冊賬號后需在“尚朋高科”平臺上購買保健品或化妝品等產品予以激活會員賬號。
2017年6月份開始,徐某琴為獲得所謂的“尚朋高科”平臺“全球收益分紅”,除使用自己賬號持續購買“尚朋高科”平臺產品維護會員身份及活躍度外,還使用其親人的身份信息注冊多個“尚朋高科”會員賬號,持續以135元的價格購買無中文標簽的抗氧化食品和無中文標簽的功能飲料預包裝食品。
徐某琴在無法提供宣傳用語的科學依據,亦無法提供購進票據、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的情況下,將上述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以148元的標價在其開設的淘寶網店“莫菲養生堂”進行銷售。
并在抗氧化食品的銷售頁面宣傳“慢××需要的不是藥品,而是營養細胞!”等內容;并以“旺旺”軟件私聊的方式向消費者宣稱該食品具有“抗氧化”、“延緩衰老”、“調理亞健康和慢性疾病”“抗發炎”、“修復受損細胞”等作用;在功能飲料的銷售頁面宣傳“能提升大腦的認知功能以及記憶力,更能促進大腦的血液循環、提升腦內能量”等內容。
蘭溪市市監局根據從徐某琴淘寶網店后臺提取的銷售數據顯示,至案發徐某琴共銷售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892瓶,總銷售額為123665元,成本128269.6元,經營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的貨值金額為146457元。
由于“尚朋高科”的運營模式涉嫌構成傳銷,蘭溪市市監局于2019年7月3日將本案移送蘭溪市公安局,蘭溪市公安局經調查決定不予立案。
2020年4月28日,蘭溪市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徐某琴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從正規渠道購進食品,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徐某琴采購食品時未索票索證,未查驗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徐某琴作為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應當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產品,不得經營來源不明、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其經營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同時,徐某琴經營的無標簽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由于徐某琴經營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的貨值金額較大,違法行為時間較長,屬于情節嚴重。
徐某琴實際經營場所面積小于50平方米,且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網上銷售,符合小食雜店認定條件,故將作小食雜店處理。根據相關的規定,決定沒收154盒/瓶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處罰款1萬元整。
徐某琴在對消費者介紹產品時,對產品的性能、功效做無科學依據的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決定責令徐某琴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5萬元。
行政決定作出后,蘭溪市市監局于2020年4月30日送達被執行人,要求徐某琴于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11月13日,蘭溪市市監局向徐某琴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徐某琴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10日內又未履行上述義務。
蘭溪市人民法院認為,蘭溪市市監局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并于1月7日準予強制執行蘭溪市市監局對徐某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