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阿貴科技有限公司疑似掛靠直銷企業開展非法傳銷
去年12月,美商社曾報道一起“三人因在朋友圈發布微商廣告被罰款40萬”事件,事件中,三名當事人均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迪健康)旗下的經銷商。
三人將一款名為富迪“小分子肽”的產品描述為包治百病的“神藥”。美商社經過查詢發現,該產品為普通食品(一款固體飲料),既非保健食品,更非藥品。因此,三人因違反廣告法規定被罰款共計40萬元。
當時,大家都將關注點放在了微商代理虛假宣傳上,并未給這家名叫富迪健康的公司足夠的注意力。
產品虛假宣傳,模式被指傳銷
但近日,由湖南阿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阿貴)涉嫌傳銷的問題牽出了富迪健康,引起了美商社的注意。據了解,湖南阿貴與富迪健康關聯密切。
據媒體報道,湖南阿貴旗下一款“AHHC醫用多肽凝膠”的產品,宣稱擁有調理亞健康,延緩衰老等功效。
在其代理口中,這款”多肽冷敷凝膠”,由湖南阿貴與廣州中醫藥大學科研團隊合作研發,提取黑茶精華及十幾種名貴中藥材制造而成,凃在人體皮膚上,10秒鐘透皮吸收,20秒鐘進入血液,3分鐘轉換為能量,能夠激活人體細胞組織,對人體各種疾病起調理作用,有病治病,無病養身。
然而經過查詢發現,這款冷敷凝膠系廣州賽美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產品,備案號為粵穗械備20190364,屬于一類醫療器械。根據相關規定,一類醫療器械只能做物理的輔助,升溫、降溫等輔助作用,不能用于治病,湖南阿貴顯然涉嫌虛假宣傳。
但在虛假宣傳背后,湖南阿貴還涉及非法傳銷。
據了解,為銷售該凝膠產品,湖南阿貴設置了5級代理層級:燕子、喜鵲、百靈、布谷和鳳凰。
當“燕子”團隊業績累計3萬元時,新增業績均可享受80元/單見點獎;“喜鵲”團隊業績累計15萬元時,新增業績均可享受160元/單見點獎;“百靈”團隊業績累計60萬元時,新增業績均可享受240元/單見點獎;“布谷”團隊業績累計300萬元時,新增業績可享受320元/單見點獎;而“鳳凰”團隊業績累計1000萬元(培養三個部門布谷)時,新增業績可享受400元/單見點獎。
此外,推薦新代理加入還可返還可獲得推薦獎勵及其復購的業績獎勵。“喜鵲”以上級別還可享受全球加權分紅。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設置多級代理層級并形成上下級關系,且上下線之間存在團隊計酬、返利,這些行為共同構成了非法傳銷。
為規避風險,掛靠直銷企業
據天眼查顯示,湖南阿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注冊資本為10000萬人民幣,實繳為0,李忠擔任法人、董事長與總經理。
在被質疑傳銷后,去年9月9日,湖南阿貴更名為“湖南富迪阿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迪阿貴),注冊地址也從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江南鎮赤竹社區村赤竹組改為湖南省婁底市新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梅苑工業園興旺佳園5號棟綜合辦公樓。
2020年9月29日,安化雪峰湖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安化縣財政局)退出富迪阿貴股東行列,新增富迪健康為新股東,并且持股51%,成為實際控制人。
此舉被視為湖南阿貴正式被富迪健康收編。“落戶”富迪健康,湖南阿貴意在何處?據了解,富迪健康是在2006年拿到直銷許可的,湖南阿貴此次股權變動被業內人士分析為規避傳銷風險。
實際上,富迪健康自身難保。
2019年3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當地酒店召開業績表彰大會,會議過程中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會上宣稱國家領導人服用該公司產品等內容涉嫌虛假宣傳。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迅速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大會上假稱國家領導人服用其“富迪小分子肽”產品、并假稱國家部委負責人稱贊該產品效果的事實屬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2019年6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下達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處罰款200萬元。
此外,富迪健康及相關掛靠公司也頻頻因涉嫌傳銷而遭到相關部門打擊。2017年底,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被告人謝某加入傳銷團伙,鼓吹富迪健康的獎勵制度,打著直銷的旗幟,以創業為名行傳銷之實。
蒼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富迪健康要求消費者一次性繳納5萬元購買的商品實際價值很低,僅為正常市場價的十分之一。因此該5萬元名為購買商品,實為繳納入門費。參與者加入“易富寶”C網網店,并非以其銷售業績獲得收益,而是通過發展下線獲得收益。故該團伙的發展模式本質在于拉人頭,發展下線,通過發展下線獲得收益,符合傳銷的特點。
最終,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盡管擁有直銷牌照,但富迪健康被質疑傳銷的聲音一直不斷。但湖南阿貴正是看中了富迪健康的直銷牌照,以為可以借此逃避法律追責。
實際上,為了防止直銷企業給傳銷企業提供幫助,2018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市監競爭〔2018〕8號文件當中第三條中指出加強對直銷企業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
如有合作方、關聯方掛靠直銷企業,打著直銷企業旗號或借助直銷牌照影響力從事傳銷,而直銷企業提供支持、幫助、縱容或默許的,對合作方、關聯方以從事傳銷活動進行查處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以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銷企業以傳銷共同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如直銷企業負責人為合作方、關聯方違法活動站臺、宣傳或提供幫助、便利,又難以追究直銷企業責任時,對該負責人個人追究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責任或共同違法責任。
在近年來警方偵破的案件當中,一些和直銷企業合作掛靠的傳銷公司,并沒有因為掛靠而免遭打擊,像和海南薈生掛靠的國通通訊,和山東某直銷掛靠的星晨聯盟等等。
隨著監管向嚴,各地對于傳銷的打擊愈來愈嚴厲,像富迪阿貴這樣的漏網之魚落網是遲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