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S”特大傳銷案宣判
以開發“玫瑰之城”房地產項目為由,通過傳銷模式向社會集資。3月24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對“DMS”特大傳銷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其中,主犯王某香獲刑7年。該案值得一提的是,九名被告人中有6人是夫妻關系。
“DMS”系新加坡一非法公司,2017年起以在保加利亞開發“玫瑰之城”房地產項目為由,通過傳銷模式向社會集資,網站服務器在美國,實際控制人不詳。
投資人在“DMS”網站注冊賬號需提供推薦人,繳納7000元、21000元或70000元不等的投資款,投資款按7:1的比例換算為美元,50%進入公司賬戶用于所謂項目投資,50%進入平臺成為“DMS”幣以體現投資款價值。
“DMS幣”的價格會按時間推移在0.5-1美元之間上漲,上漲至1美元后進行所謂拆分,幣數翻番,價值回落至0.5美元,之后又進行重復的上漲、拆分。虛擬幣可用于掛售或按1:6的比例提現。
掛售的虛擬幣可用于會員開新賬號,但只能使用一半的虛擬幣,另一半必須使用現金投資。提現數量有限制,且平臺收取3%-5%的手續費。
會員的投資款通過銀行轉款或現金的方式交給自己的推薦人或者更高層的會員,提現則是由平臺的高層人員將錢轉入會員提供的銀行賬戶內。
推薦人從下線投資款中按一定比例領取所謂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
被告人王某香與黃某齊,被告人雷某雄與龍某梅,被告王某與盧某分別是夫妻關系。
2017年10月,王某香經人推薦首先注冊成為該平臺會員,后發展黃某齊、龍某梅、雷某雄、王某等人為其下線會員,龍某梅又發展李某、王某軍、吳某華等人為下線會員。
之后,王某香、黃某齊、龍某梅、雷某雄、王某軍、吳某華、李某、王某、盧某等人,在王某香、黃某齊家里或崇州市、邛崍市等地,采取組織人員聚會、出國考察等方式,大肆宣揚“DMS”平臺實力強大及其投資盈利模式,引誘他人參與“DMS”平臺的投資,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所謂“DMS”投資中騙取財物。
至2019年案發,該組織會員有600余名參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繳納投資金額6000余萬元。因該傳銷組織網站、服務器在國外,組織運營數據沒有收集,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無法計算。
本院認為,上述九名被告人明知“DMS”是傳銷組織而加入,以投資名義進行宣傳,虛構盈利前景,發展下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直接或間接從下線繳納的資金中獲取返利,牟取非法利益,騙取財物。
九被告人雖不是該傳銷組織的發起者、決策者,但在加入該組織后,通過網絡宣傳、言傳身教等方式積極向他人推薦,為該傳銷組織在崇州及周邊地區的擴大起到了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九被告人的行為侵犯市場經濟和社會管理秩序,損害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共同犯罪,且均屬“情節嚴重”。
最終,崇州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7年到緩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萬元到四.五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