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暑悅貿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款
近日,社交財經在企查查APP注意到一則行政處罰(濱城市監行罰字〔2021〕075號),該行政處罰企業是一家名為杭州暑悅貿易有限公司,處罰單位是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事由:杭州暑悅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存在傳銷行為。處罰依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應予以處罰。具體罰款金額未公示。
據企查查顯示,杭州暑悅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3日,注冊資本為280萬元,李正擔任法人,2019年12月10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偉變為李正。
那么,我國法律上對傳銷的處罰規定又是什么呢?公開信息顯示,傳銷一般體現在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以獲得加入的資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來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來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的秩序。
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組織策劃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組織、領導傳銷情節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尤其徒刑并處罰金。
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知存在傳銷行為仍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或其他條件幫助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傳銷活動中往往還會涉及其他罪行,如非法監禁、故意傷害等行為,一般對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其從犯會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