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8年半!“華爾街之路”特大傳銷案宣判 主犯是“云數貿”骨干
自“云數貿”傳銷組織創始人張健(真名宋密秋)落網后,其下線骨干人員開始“自立門戶”,打著“云數貿”的旗號,進行傳銷、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3月23日,鷹鑒了解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對涉及33萬余人的“華爾街之路”特大傳銷案進行了宣判。原“云數貿”傳銷骨干紛紛獲刑。其中,付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被處罰金50萬元。
自2018年始,犯罪嫌疑人林有源(在逃)為騙取他人財物,指使盛征(已被判刑)在中國香港設立了華爾街國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爾街國際集團)等公司,對外宣稱將通過上述公司對接世界各國,購買世界范圍內具有上市潛力公司的股份,并幫助該類公司在世界范圍內上市,最終實現“華爾街國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值增長、持股人成為富翁的目的,即所謂的“華爾街之路”項目。
林有源以“華爾街之路”的發展過程中需要籌集資金為由,以“上市公司股權”“分紅派息”為誘餌,以愛國、精準扶貧、成為富翁為幌子,誘騙他人通過購買華爾街國際集團股權獲取加入資格、參與“華爾街之路”項目。
按照參與人員的先后順序組成上下線,按照層級由高到低組成了“林有源”、“股東局”、“股東一局”、“股東二局”、“優先股東”、“原始股東”,通過組建微信群等方式分級分批地對已參與人員進行管理、發展新參與人員。
為提高參與者積極性,招募最初的項目參與人員,林有源免除了包括付某華、羅某平、付某秀、鐘某榮等人成為原始股東需要交納的費用,并以發展下線就可以獲取返利、增加股份數為誘餌,誘騙已參與人員按照“對碰”、“直推”、“扶貧點位”的形式繼續發展下線。
參與人員每發展新的參與人員,其股份就相應增長,分紅派息相應增長,其在“華爾街之路”項目內的層級不斷提升,直至成為“股東局”成員,享有優先分紅、增加返利的權利。
上線發展下線時,收取的購買股權的資金由下線向其直接上線逐級轉賬,上交至林有源指定的銀行卡內。
參與人員發展下線達到100人或滿足其他條件時成為“股東一局”成員,此時公司為其成立“報單中心”,成立“報單中心”的人員直接將收取的資金轉賬到林有源指定的70余張銀行卡內,且下線每出現一個“優先股東”、“扶貧點位”,可另外獲取500元的返利。
為了提高騙局可信度,林有源安排他人建立了華爾街國際集團相關網站,在境外建立網站平臺,參與人員可以通過在平臺上查詢到所謂的股權數量;林有源另安排他人定期給優先股成員獎勵及分紅,宣稱是用持股人購買優先股和原始股的錢投資其他企業產生的利潤。
2017年3月,被告人付某華因組織、領導“云數貿”傳銷下級“中國國際建業聯盟”盤口傳銷活動被蘆溪縣人民法院判處緩刑3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萬元。
2018年10月31日開始,付某華加入“華爾街之路”項目,屬于“股東一局”成員,并發展了“民族大業”、“五行幣”、“云迅通”等犯罪團伙骨干付某秀、羅某平、雷某蓮、李某梅、熊某、沈某忠、周某根、鐘某榮、梁某芳、涂某洋等人為下線。
經鑒定,“華爾街之路”共有發展會員331785人。付某華等10名被告人分別發展下線1161人到68人不等,收取傳銷資金從751萬余元到3萬余元。
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述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以股權分紅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股權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上述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半到1年4個月不等的,并處50萬元到2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