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重要修改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迅速,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斷涌現。2017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比較突出,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記者6月23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獲悉,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擬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介紹說,修訂草案二審稿從多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是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臺“內卷式”競爭,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二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規定平臺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三是規定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關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五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黃海華同時還介紹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的其他主要修改,包括:貫徹黨中央關于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增加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對于將他人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等行為,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著重解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提高行政處罰機關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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