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之路”特大傳銷案二審宣判 法院是這樣判的
4月6日反傳防騙快訊了解到,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爾街之路”特大傳銷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一審期間,原審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高某峰等7名被告人6年6個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30萬元;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某園等3名被告人3年9個月到3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到5萬元不等的罰金。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林某”指使被告人盛某在香港注冊“華爾街國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隨后“林某”在原“云數貿”、“建業聯盟”等傳銷組織的微信群中宣傳“華爾街之路”項目。
“林某”宣稱該項目是扶貧、愛國項目,是一個全民參股的對接全世界180多個國家,幫助其他企業在全世界進行上市占股,最終實現“華爾街國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市的項目,購買該公司原始股或優先股能獲得高額回報,并免費贈送部分原始股給群內成員,然后以原始股可變優先股提前享受分紅為誘餌,鼓勵免費獲得原始股的會員及以5000元購買獲得原始股的會員“拉人頭”發展他人參加。
“華爾街之路”項目有“對碰”、“扶貧”、“直推”三種發展模式。
對碰模式規定,持有原始股者,推薦兩人購買,每人5000元,推薦人自己得5500元上交4500元,也就是一碰回本加賺錢500元,推薦人變優先股,被推薦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持有原始股者,推薦兩人購買,每人交2250元,推薦人不賺錢直接上交4500元,推薦人變優先股,被推薦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
扶貧模式規定,持有優先股者,擁有公司給予的免費扶貧點位,扶貧點位給予未持股者,直接推薦兩人購買,每人交5000元,推薦人得1000元上交9000元,推薦人獲得1份優先股,被推薦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
直推模式規定,持有優先股者,推薦一個或者多人購買,每人交5000元,推薦人每推1人得800元上交4200元,多人依次類推,被推薦人持有原始股1份。
為了提高騙局可信度,“林某”建立了“華爾街國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網站,在境外建立網站平臺,交錢購買了股權的人可以在平臺上查詢到自己的股權數量;并定期給優先股成員獎勵及分紅,宣稱是用投股人購買優先股和普通股的錢去投資其他企業產生的利潤。
經宣傳、推廣,交錢加入人員不斷增多,“林某”成立董事局、股東局、報單中心、財務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后臺客服等部門,各部門各司其職。
被告人高某峰、湯某賢、吳某英、吳某川、趙某松因前期發展人員多,被“林某”封為“五龍首長”,進入股東局,被告人王某義也是股東局成員,6人各自建立多個微信群,大肆轉發“林某”提供的信息,宣傳振興民族,拯救難民,打造中國的華爾街,讓人人持股等發展成員,通過“報單中心”將收取的成員資金轉入到盛征掌握的大量銀行賬戶中。
盛某負責為整個“華爾街之路”項目收取資金、向境外轉款、向參與人發放股權分紅、發展會員以及報單獎勵。被告人陳某園在明知資金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根據盛某的安排幫其轉賬;被告人董某春、趙某在明知資金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由董某春幫盛征租用收款銀行卡、提供收款的POS機,并與趙某根據盛某的安排幫其轉賬。發展會員所收資金,絕大部分轉入“林某”指定的銀行卡,少部分按“林某”指示,作為骨干會員的獎勵分紅,轉入會員提供的銀行卡。
經鑒定,“華爾街之路”項目共發展會員331285人,上下層級關系共56層級。其中,高某峰累計發展下線91411人,非法獲利151萬余元;湯某賢累計發展下線75723人,非法獲利123萬余元;吳某英累計發展下線19979人,非法獲利24萬余元;吳某川累計發展下線15760人,非法獲利25萬余元;王某義累計發展下線3304人,非法獲利66萬余元,;趙某松累計發展下線17127人,非法獲利53萬余元。
另查明,盛征、陳某園為“華爾街之路”項目收取資金分別為2.33億余元和3191 萬余元;董某春、趙某利用POS機收取“華爾街之路”項目資金數1239萬余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峰、湯某賢、盛某、吳某英、吳某川、王某義、趙某松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于情節嚴重。陳某園、董某春、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于情節嚴重。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湯某賢、吳某英、吳某川、王某義、趙某松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3月15日,二審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