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法院審理一起“大唐天下”網絡傳銷案 一名骨干被判刑
4月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焦作市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公司為掩護,打著消費全返、銷售全返等旗號實施傳銷詐騙活動,被告人王某琴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琴經王某1心(已判處刑罰)推薦加入傳銷組織“大唐天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琴為謀取個人利益,宣傳消費全返、銷售全返、推薦獎勵等高額返利虛假承諾,宣稱投資可得積分,積分可換“唐寶”,“唐寶”可提現的方式,引誘他人加入,層層發展會員,并以發展會員的業績進行返利。
經福建中證司法中心鑒定,被告人王某琴發展下線會員達21層345人,其中消費商293人、創客51人、創投1人,在線充值999元,“唐寶”提現數量為171400個,“唐寶”提現手續費為3704個,“唐寶”提成數量為20000個,積分提成數量為1750188.600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琴主動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琴為謀取個人利益,宣傳消費全返、銷售全返、推薦獎勵等高額返利虛假承諾發展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下線的業績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發展會員的人數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指控成立。
根據被告人王某琴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王某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