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豐澤區檢察院打擊“牛樟芝”等傳銷活動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主要特點
(1)“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是傳銷組織誘騙成員取得傳銷資格常采用的一種引誘方式和必經的程序。
(2)“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
(3)“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這是傳銷組織計酬方式特點。
(4)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征。
(5)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傳銷活動有多重社會危害。它瓦解了以親情、友情、誠信維系的社會倫理體系,破壞社會穩定基礎;侵犯了公私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發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治安秩序;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2015年以來,豐澤區檢察院共批準逮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4件7人,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7件11人。
案例介紹
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以發展牛樟椴木培植及銷售牛樟芝產品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依托“運營中心”和“報單點”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每單15000元,向福建某甲公司公司購買牛樟椴木及牛樟芝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成為會員,參加者成為會員后通過發展下線,形成二叉樹狀的上下線關系,并根據下線人數、級別情況可逐步發展成為“主任、經理、區域總監、全國總監、榮譽董事”五個級別的管理人員。
會員可通過靜態和動態兩種模式從福建某甲公司獲利:
1、靜態模式,即會員每周每單可從福建某甲公司獲得80-200元不等的補貼,兩年期限屆滿會員可選擇由福建某甲公司以15000元將牛樟椴木回購,也可選擇由會員自行培植采摘牛樟菇出售,福建某甲公司不再支付補貼。
2、動態模式:會員發展他人成功購買福建某甲公司牛樟椴木或者牛樟芝產品,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返利。
福建某甲公司通過上述方式發展會員達66089人,層級達96層,涉及資金約9億余元。福建某甲公司將上述錢款用于支付會員補貼與返利、投資項目等,后因資金鏈斷裂于2018年3月、4月停止支付會員補貼及返利。
被告人朱某某系設立福建某甲公司的股東之一,擔任總經理管理福建某甲公司,并參加公司各類宣傳會、推廣會及各地“運營中心”“報單點”的成立大會,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供福建某甲公司用于收取會員費用。
2020年5月18日,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對朱某某提起公訴,豐澤區人民法院判處朱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