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退賠丨“中食味道”傳銷案 孝感三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法院責令退賠損失
4月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投資虛擬網絡店鋪、投資公司股權為名實施傳銷詐騙活動,三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責令三名被告人退賠涉案款項返還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原審被告人吉某聯邀約邱某等人加入中食味道(浙江)農業科技發展公司,并受該公司指派不定期到孝感對參加者進行宣傳和培訓。原審被告人嚴某、楊某平與邱某、王某、廖某、楊某、高某、蔣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根據被告人吉慶聯培訓內容,利用推銷“中食味道”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網上虛擬店鋪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
以5000元購買一個虛擬店鋪和45000元認購股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店鋪和認購股權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各自發展下線,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和認購店鋪及股權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錢財,目前發展傳銷人員達35人,層級達4級,涉案總額達988.81萬元。
在此期間,原審被告人吉某聯在中食味道(浙江)農業科技發展公司相關人員因傳銷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后,到孝感招集參加者以公司上市為名,繼續引誘其認購投資。原審被告人嚴某、楊某平直接或間接收取參入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37.79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平在案發后退還部分被害人損失29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宣判:被告人吉某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撤銷本院(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254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嚴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嚴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連同前罪未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被告人楊某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被告人吉某聯、嚴某、楊某平退賠涉案款項9888100元返還各被害人。
一審宣判后,吉慶聯、嚴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吉慶聯提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客觀,量刑過重。
上訴人嚴瑛提出其屬從犯,量刑過重。
經查:邱某、廖某、王某、嚴某、楊某平以及吉某聯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一致證實,2017年2月,邱某通過吉某聯認識中食味道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之后,吉某聯受鞠某指派多次來孝感給邱某等9人培訓、講授傳銷的方法。
2017年8月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吉某聯又竄至孝感組織、指揮邱某等人繼續以“中商物建”的名義從事傳銷活動。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吉某聯與邱某等人共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
嚴某等9人以孝感眾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名義,在孝感恒大華府租賃“辦公地點”,借用其他傳銷組織的網上虛擬店鋪從事傳銷活動。嚴某等9人一方面邀約參加者到其“辦公地點”宣講傳銷盈利模式,同時還組織參加者赴杭州等地參加中食味道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舉辦的虛假招商會、投資會,對參加者進行“洗腦”,引誘其參加傳銷活動。
王某等9人均系第一層級傳銷者,并直接或間接收取參入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嚴某等9人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并且也是承擔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符合上述規定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