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800余萬元 “NBY樂存幣”虛擬貨幣網絡傳銷案兩名骨干獲刑
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打著區塊鏈的技術,以投資數字貨幣為由實施傳銷、非法集資、詐騙等涉眾型案件與日俱增。
4月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 該傳銷組織以投資NBY樂存幣可以獲得高額回報誘餌實施傳銷詐騙活動,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陳某飛(已起訴)通過他人,率先了解到“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網絡傳銷平臺,遂在樂清市及其他地方積極發展該網絡傳銷平臺下線。2019年3月起,陳某飛伙同王某鳴、王某艷、陳某瑾(均已起訴),以及被告人林某丹、王某燕等人在樂清市,組織人員到杭州、溫州等地宣傳和發展。
借由“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推廣該平臺虛擬幣NBY樂存幣,線下通過授課、面談,線上通過微信群聊等方式,結合區塊鏈概念宣稱NBY樂存幣是目前唯一的公共區塊鏈,具備安全、交易量龐大、有實體經濟做依靠、資金隨意進出等優勢,以投資NBY樂存幣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和發展下線可以獲得下線收益分成等為誘餌,吸引社會公眾投資NBY樂存幣。
2019年8月底,“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網絡傳銷平臺使用的“LeCun”APP出現提現和登陸困難。2019年10月,陳某飛等人宣稱的“LeCun”升級版“C-BOX”平臺上線,所有參與人員的資產均被放大三、四倍,但取出資產需要額外投入資金,投入100%資產,取出110%資產,七天內只能操作一次,還要搶單,至2019年11、12月份,C-BOX平臺關閉。
“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按照參與人員各自發展的人數來確定人員的等級地位。具體確定等級的標準是:發展人員后下線達10代且總資金達到20萬元美元(折合人民幣140萬元)的屬于一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一星會員則升級為二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二星會員則升級為三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三星會員則升級為四星會員,最終升級為全球合伙人。
每個被發展進入該基金平臺的成員,需至少購買500美元(折合人民幣3500元)NBY樂存幣以獲得加入資格、注冊賬號。同一人可以使用多個手機號碼注冊多個賬號形成多個層級。
該網絡傳銷平臺通過靜態的基金收益和動態的發展下線獲取利益。其收益規則是:投資500美元,30日收益8-12%;投資3000美元,45日收益10-15%;投資10000美元,60日收益15-20%。發展下線提成規則是:發展1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00%;直接發展3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2-5層所有成員理財收益的10%;直接發展5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2-10層所有成員理財收益的10%;成為一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5%;成為二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0%;成為三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5%;成為四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20%。
截至案發,以陳某飛為首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人員至少達130人以上,層級達9級,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人員繳納的資金數額累計至少160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燕在該工作室除負責日常性事務外,還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包括在工作室內負責給樂存會員和其他過來咨詢的人員介紹、宣傳“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幫助樂存會員入金、提取盈利等。受陳某飛指使,被告人王某燕還到過溫州松臺大廈給陳某飛帶來的人員上課,通過其本人銀行賬戶為陳某飛吸收資金提供幫助,接待和聯系陳某飛發展的會員,給會員提供接收資金的銀行賬戶等。
截至案發,被告人王某燕在以陳某飛為首的樂清地區傳銷組織中為二星會員,直接或間接吸收會員資金420余萬元,發展下級人員至少10人,層級至少4級。
被告人林某丹系王某艷的間接下級會員,其在傳銷組織中承擔宣傳、培訓、管理等職責。包括在工作室內給其他會員介紹、宣傳“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為陳某飛叫過來的人上課,通過其本人銀行賬號為王某鳴、王某艷等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受陳某飛、王某鳴等人指使,在微信群內發布或轉發傳銷組織信息,編輯踢出發負面消息的群成員信息等。
截至案發,被告人林某丹在以陳某飛為首的樂清地區傳銷組織中為二星會員,直接或間接吸收會員資金420余萬元,發展下線成員至少20人,層級至少達4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燕、林某丹分別于2020年8月12日、9月30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燕、林某丹伙同他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平臺虛擬幣以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王某燕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林某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