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強制罰沒5900多萬元
近日,中新觀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邱璿、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執行裁定書》)。
據《執行裁定書》顯示,2020年3月24日,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用于傳銷的非法物品;2、沒收違法所得55482295元;3、罰款2000000元。
2020年9月28日,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院申請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執行的具體內容為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5482295元、罰款2000000元及加處罰款2000000元。該院經審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9001行審69號行政裁定,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具體執行事項為對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所處的沒收違法所得55482295元、罰款2000000元及加處罰款2000000元。
同日,該院立案執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執行案號(2020)豫9001執4960號。執行中,于2020年10月10日扣劃邱璿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豐都支行開設的62×××18賬戶中的存款100292.1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濟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受理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稱的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顯示張治蓉、邱璿均為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會員、品牌合伙人。邱璿的上述銀行卡賬戶明細顯示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10月15日,張治蓉向該賬戶轉款19筆每筆10000元共190000元,湯可向該賬戶轉款4筆每筆10000元共40000元,該賬戶向張治蓉轉款1筆33000元。邱璿提供的說明顯示其認可湯可系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
濟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業已受理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稱的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而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顯示邱璿為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會員、品牌合伙人,故本案邱璿賬戶內的資金性質審查需以刑事程序的處理結果為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邱璿的異議。
據天眼查APP顯示,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陳志明擔任法人,持股100%。
2020年10月20日,該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1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還公布一則題為《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裁定書》)。
據該《行政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執行的具體內容為對被執行人所處的沒收違法所得55482295元、罰款2000000元及加處罰款2000000元。
最終,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準予強制執行原濟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濟市監處字〔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具體執行事項為對被執行人所處的沒收違法所得55482295元、罰款2000000元及加處罰款2000000元。
中新觀察還注意到,2019年11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其他民事裁定書》)。
據《其他民事裁定書》顯示,申請人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價值21060301.87元以內的財產予以保全。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名下價值21060301.87元的財產,凍結期限為一年。
中新觀察注意到,此次凍結賬戶包括公司在內共計70余位人員。那么,風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為何會涉嫌傳銷呢?據相關人士透露:“該公司2017年推出‘臉譜實驗室’,該項目宣傳投資16800元可以買3套化妝品,并且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并且拉人進來可以拿錢,拉人越多拿錢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