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80多人在賀蘭參與“西部大開發”傳銷活動 兩名頭目被判刑
3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銀川市賀蘭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兩名被告人先后在銀川市賀蘭縣加入名為“西部大開發”的傳銷組織,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兩名被告人分別系該組織大經理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寧夏“6.25”特大傳銷案,在逃人員全部抓獲(圖片來源:賀蘭公安)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高某經張某推薦,該傳銷組織以“西部大開發,陽光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由,規定申購1份的價格是3800元,申購10份的價格是33500元,以“五級三進制”傳銷模式根據級別和發展下線申購的份額款獲得提成,謊稱上了高級后就坐飛機去深圳佩戴“黃金標志”,領取國家給發的效益分紅。
為獲取收益,被告人高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呂某2、王某等80人以上為下線。被告人呂某2直接或間接發展了50人為下線。被告人高某、呂某2分別于2018年4月、2019年1月晉升為傳銷體系的大經理,前往深圳佩戴“黃金標志”。二被告人在傳銷體系中“出工作”、發工資、講課。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8月31日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非法所得購買房屋一套。
2019年6月4日16時許,被告人高某、呂某2在某縣準備為傳銷人員發工資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抓獲過程中,被告人高某、呂某2拒不開門,并在屋內銷毀部分證據。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傳銷款243393元,以及傳銷組織結構圖、工資單、發放工資的信封、工資條、記錄傳銷學習內容的筆記本、“黃金標志”項鏈一條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呂某2以“西部大開發”等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施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被告人高某、呂某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分別為80人以上和50人以上,層級均在三級以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為了嚴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高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呂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