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端掉“雷達幣”窩點 投資“雷達幣”不受法律保護 后果自負
近幾年,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投資的旗號,從事著融資行為,在農村等地區吸納公眾的存款,讓不少人“虧掉血汗錢”。近期,公安縣市場監管局搗毀了一處“雷達幣”銷售窩點。
在公安縣某宿舍樓,公安縣市場監管局對余某租住房屋內的雷達幣宣傳展板,進行拆除,注銷余某的營業執照。
據了解,余某原本在外務工,去年11月回到公安,開始做起了“雷達幣”的生意。余某不僅自己買“雷達幣”,還吆喝著親朋好友一起購買。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縣支行會計發行股股長吳春光介紹,雷達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的貨幣屬性,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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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不僅動員親朋好友,還將雷達幣推銷到了公安縣某鄉鎮,涉嫌違法。
公安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副中隊長 陳鵬:“按照當地村主任的說法,大概村里有百分之二三十的人,特別是年老的,都已經買了雷達幣。”
2021年1月29日,市場監管部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縣支行對余某進行了約談,于2021年2月2日將其從事網絡咨詢的營業執照注銷。
2017年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虛擬貨幣投資屬于我國禁止交易范圍,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
鷹鑒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涉及雷達幣投資的民事案件有多起。
其中,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件顯示,汪某敏、陳某緯與何某兵為隔壁鄰居,2016年起開始從事雷達幣的推廣工作。2017年3月,何某兵委托汪某敏、開設雷達幣賬號,汪某敏為何某兵注冊了賬戶,并將賬戶及交易密碼告知何某兵,雙方均可共同查閱。截止到2020年1月2日該賬戶雷達幣計生息2800枚,合計10800枚雷達幣。
2019年12月,何某兵欲登錄雷達幣賬戶,發現密碼已經被汪某敏、陳某緯更改。2020年1月3日汪某敏、陳某緯扣除手續費后將20萬元交付給了何某兵。同月6日轉款637758元。經何某兵統計,現還剩2925枚雷達幣在汪某敏、陳某緯處。
何某兵認為,雙方系委托關系,汪何某兵敏、陳何某兵緯作為受托人,私自更改密碼,隱匿自己擁有的雷達幣,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益。并請求法院判令汪某敏、陳某緯歸還其雷達幣2925枚,及孳息,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于2017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內容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中,何某兵通過汪某敏、陳某緯進行購買雷達幣生息的方式進行所謂投資,該種投資屬于我國禁止交易范圍,何某兵投資雷達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
何某兵主張要求返還的雷達幣,是一種類似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并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基于投資雷達幣所提出的返還主張,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故對何某兵的起訴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宣判后,何某兵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逕行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何某兵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法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公安新聞網、鷹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