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縣破獲“吉祥北斗”特大網絡傳銷案 僅在新疆就發展3萬余人
通過互聯網、微信群等方式發布“投資送期權股”活動宣傳廣告,以購買產品贈送期權股為名引誘他人參與,繳納費用,從事傳銷活動。2月21日,鷹鑒獲悉溫泉縣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了溫泉縣警方破獲“吉祥北斗”特大網絡傳銷案的起訴書。
鷹鑒在該起訴書上看到,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注冊成立,公司法人潘榮利(已另案處理),于2018年4月24日通過互聯網“共創吉祥”正式開網名為“吉祥北斗”三期的傳銷活動。
該平臺通過互聯網、微信群等方式發布“投資送期權股”活動宣傳鏈接及廣告,面向社會“拉人頭”,以購買“茅臺云吉祥1949酒”、“茶葉”等產品贈送期權股為名引誘他人參與,要求參與人以繳納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數額費用的方式注冊成為會員。
該平臺的會員之間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為吸引會員“拉下線”設立宣傳獎(直推獎)、對碰獎(10%-15%的小區業績獎)等獎金返利制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活動在新疆形成會員30233人,網站總報單金額44662653元。
被告人周某某通過被告人余某某的推薦碼加入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組織的“吉祥北斗”傳銷活動,加入后建立“互聯網交流群”微信群,后來改為“東西南北相聚”微信群,成為該群群主,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積極轉發公司相關的傳銷材料,發展下線,非法獲利3萬元,其發展的下線李某某(已另案處理)已發展下線5級32人,在參與傳銷活動期間累計非法獲取贓款5萬元。
被告人李某在該傳銷組織中負責在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收賬工作,主要負責做獎金發放表和轉賬等工作。
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從公司賬上給陳某打過一筆100萬元款項,是陳某(已另案處理)從公司借的錢,在參與傳銷活動期間公司給其配備一輛紅旗牌H7型轎車,并累計非法獲取贓款10萬元。
余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組織的“吉祥北斗”傳銷活動中的云南分公司副總經理,屬于“吉祥北斗”新疆團隊小團隊長,在參與傳銷活動中期間累計非法獲取贓款6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余某某以推銷商品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且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數為計酬,獲得非法營利,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