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未注冊保健食品 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月10日,為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12日。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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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章管轄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違法行為發生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交換至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記于企業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四條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第三章列入情形
第五條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二)生產、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的;生產、銷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購、加工野生動物的。
(三)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疫苗)的。
(四)生產、銷售未經注冊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
(五)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嬰幼兒和兒童化妝品的。
(六)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進行檢驗、檢測、認證的;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的;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
(八)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第六條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預收費用后出現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告30日后,仍無法取得聯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ǘ┙M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
?。ㄈ┍粵Q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惡意商標申請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的。
(四)從事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的;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備案、資質、資格的。
第七條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情形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確認存在可能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隱患或缺陷,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產品,經責令召回仍拒不召回,違反召回義務的。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第八條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四章列入移出程序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前,應當將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
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
期滿無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決定,并將決定送達當事人。
列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條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當事人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移出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ㄒ唬┰趯彶榈怯涀?、備案和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任職資格限制或者行業禁入措施。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ㄈ┎坏眠m用告知承諾等基于企業誠信的便利措施。
?。ㄋ模┎坏檬谟枋袌霰O督管理部門的榮譽稱號、表彰獎勵。
(五)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采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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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互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一年的當事人,在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后,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修復。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應當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實施信用修復的程序包括:
(一)申請。當事人應當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理由,并附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等有關證據材料。
(二)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檢查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網上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實,并要求當事人作出信用承諾。檢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人員參加行政約談、行政指導或信用培訓。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作出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核實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決定。需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理由和依據、作出決定機關。
(五)停止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ㄒ唬野踩?、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ǘ┍涣腥雵乐剡`法失信企業名單兩次及以上的。
(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恢復到之前的狀態:
?。ㄒ唬Σ环媳巨k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錯誤實施信用修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信用修復程序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不應予以信用修復,經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糾錯、救濟和監督程序
第十七條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并將當事人及時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送達、聽證程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文書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質檢質〔2015〕289號)、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2019年5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公布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中有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