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實施:“交易所”、“幣圈”、“廣告代言”將有法可依
中國政府網2月10日消息,《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正式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條例》作為第一部專門規范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工作的行政法規,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對于賦權地方政府強化行政處置意義重大。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強調,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除規定外 經營范圍不得包含
“金融”、“交易所”等字樣或內容
《條例》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條例》明確了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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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在處置方面,《條例》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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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提出,經調查認定屬于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條例》明確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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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言需謹慎
對于市場關注熱議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此次《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厘清。
根據《條例》,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
更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規定。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其中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等均屬于資金清退范圍。
對非法集資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非法集資是典型的“無照駕駛”行為。
近年來,互聯網成為非法集資滋生蔓延的重點領域,各種打著金融科技、金融創新旗號的非法集資不時冒頭,欺騙性和隱蔽性更強,風險擴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
這位負責人介紹,重大風險隱患得到有力化解。各地果斷查處了“團貸網”“善林金融”“信和系”“溫商貸”等重大網絡非法集資案件。2018年以來,全國共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案件1.5萬余起,涉案金額1.1萬億元,一些積累多年的隱患得到穩妥化解,一批久拖未決的案件得以有序處置。
這位負責人稱,根治非法集資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打贏攻堅戰,也要打好持久戰。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嚴厲打擊各類“無照駕駛”行為。二是抓住《條例》實施契機,落實各方責任,強化行政處置,推動關口前移,實現打早打小。三是強化科技賦能,加快搭建全國監測預警“一張網”。四是依靠群眾群防群治,引導群眾自覺抵制、主動遠離非法集資。五是推動形成全社會、全行業、全生態鏈防控治理長效機制,加快消化存量,堅決遏制增量,有效管控變量,全力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