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斑美拉”傳銷案為何判得這么重?
廣西玉林“斑美拉”傳銷案,一方面在涉傳銷領域,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在化妝品領域,也有不少人知道。筆者曾經旁聽過一段時間,也協助過庭審活動,后來因為工作分工以及安排,就沒再參與了。
最近,“斑美拉”案宣判了,第一被告人余石容的重判并不令人感到驚奇,十年、十三年,其實都在法定刑范圍之內,但是,余石容的其他家屬也被重判,尤其是罰金,幾千萬幾千萬的罰金,當時我看了量刑的記錄紙條,我還是不相信的,直到看了判決書,不得不相信了。
余石容及其五名家屬,罰金加起來就是1.95億元。這是個天價啊。最低的一位就是一千五百萬。我不清楚法院是怎么確定這個罰金的。一個人普普通通做小本生意,別說一千萬,就是一百萬,也很難賺到這個數額。他們怎么交得起這個罰金呢?當時我的第一想法是,這是徹底剝奪傳銷人員的經濟能力,幾乎等同于掃黑除惡的“打財斷血”。他們也可能交得起這個罰金,那就是“東山再起”。你想想,一款產品,能夠做到幾十個億,那可不是一般人。
不出意外,家屬對這個結果是感到很氣憤的。這明擺著是搶錢的。這種傳銷案件的經濟利益是極大的,管轄法院當地可能只有一個傳銷人員,但就是通過這個傳銷人員,當地辦案機關能夠把手伸到幾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組織。通過一個案件,搞了幾個億、十幾個億,那可是比做生意好。其實,這些錢都是人民群眾的血汗錢,辦一個案件,相當于割一波韭菜。
但是,猜測歸猜測,我們還是要回到法律上。盡管傳銷犯罪的罰金是沒有定型的,但是,罰金還是反應了事情的嚴重性。一審法院認為“斑美拉”是個家族史企業,其他家屬都是這個企業的成員,擔任各部門負責人,還獲得巨額資金。由此,一審法院認為這些成員都是主犯,刑期在五年以上。
至于罰金為什么這么高,我覺得其中的一個因素是,“斑美拉”在短短幾年內,發展速度很快,聚集了大量資金,余石容被沒收上百套以上房產,幾張銀行卡的資金加起來就有一億多元。賺了這么多錢,那么罰金也要高出不止一點點。資金量大,也代表著危害性大,那么就要加大經濟制裁,才能從內心里打消這些人繼續從事傳銷的想法。
但是,我是不太認可一審判決的這個作法。先不討論罪與非罪,即使是家族史傳銷企業,其他家屬擔任部門職務,不代表就一律不區分主從犯。至少,有的成員還只是領一份工資,有名無實,并不會因為是余石容的家屬,就能夠與余石容管理權了。我看到這個案件的被告人沒有判處緩刑的,也可以看出法院對傳銷的重刑主義。
至于罰金,幾千萬的罰金,對于一個人來說,是那么容易轉到的嗎?首先,你要考慮到他們的經濟能力,他們在服刑階段,無法賺錢,沒有繳納罰金,減刑還受到限制,即使他們出獄了,賺了錢,還要補交罰金嗎?罰金不但是罪行的體現,要與他們的獲利相對應,余石容的存款和房產很多,但是,其他家屬則非如此;罰金也是人性的體現,這樣罰法,要真的執行到底,這些人的一輩子恐怕是毀了,下半輩子就是為國庫打工。
接下來,我談一下一審判決對待“斑美拉”模式的裁判要點。一審判決認為,“斑美拉”存在層級,新加入人員需要購買一套產品,才能成為普通會員,進而成為代理商,進貨價與銷售價差額很大,成為代理商,要繳納數額較大的費用,為了攫取大量利益而騙取財物的故意很明顯。
很多人喜歡用傳統的省市縣級代理商來進行比較,認為有層級不代表這就是傳銷,但是,類比是最壞的辯護方式之一,別人沒事,不代表你也沒事。其實,類似“斑美拉”這種模式與傳統的省市縣代理商還是不一樣的,傳統的代理商總不會整天想著去發展代理商吧。而且,傳統的省市縣級代理商一旦符合傳銷的要件,那就不是傳統這個詞語能夠使其合法化了。還有的喜歡市面上這種模式的確很多,但是,其問題還是像上述一樣。
產品好用,不是傳銷的豁免理由。比如,用一支牙膏傳銷,牙膏很好用,但也會成為傳銷的道具。化妝品價格是市場行為,可以定價高一些,但是,這與層級、發展人員聯系起來,就有問題了。
還有有的觀點稱,沒有被害人認為自己被騙。其實司法解釋早就規定了,會員不認為自己被騙,不影響傳銷犯罪之構成。我的理解是,騙取財物只是客觀要件,通過賺取人頭費,不是什么經濟創新。從整體上說,我進來是為了拿到下游人的差額,下有人進來是為了拿到下游的差額,以此類推。一旦發展會員停止了,其實沒有人看重這個產品。這樣的模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賣出了產品,但仍然是奔著遠遠高于產品實際效果的巨大差額的游戲,導致初心的變質。
因此,上述每個要點割裂之后,讓每個要點合法化,這種方式只是樸素的想法,豈不止這些要點組合起來,剛好就是“傳銷”了。那么,使其無罪,定性為“團隊計酬”比較合適,即這種模式不是為了發展人員,而是為了銷售產品,計酬根據是建立在銷售業績之上。估計最不服氣的還是當事人,我們就是賣產品的,不可能是傳銷。這一點當然也不會成功,你說是團隊計酬,但是法院說這就是以拉人頭為目的。當國家立法沒有標準,我們自己的標準也無法取得司法機關的信任,就很難說這就是團隊計酬的標準了。
那么,這又延伸出來一個問題,“團隊計酬”是個好東西嗎?至少,在中國,團隊計酬也是要受到禁止的。不要報什么幻想,以為搞搞團隊計酬,小規模的話,就不會有事,當你一旦發展起來,就要想著以后會不會面臨風險。這時候,怎么規避計酬層級,多少層級才不違背規定,其實,我自己覺得這是很難合規的。只要你的模式是伴隨著拉人頭,傳銷就是達摩克里斯之劍。換言之,“拉人頭”“設置層級”“賺取點差價”,這就是傳銷了。這不是什么悲觀的想法,而是在政策本來沒界定清楚的情況下,你想殺出一條血路,恐怕是會把自己當成祭品了。要記住,我們這個國家,是痛恨傳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