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關注|總局明確:55號文不再適用于凍結涉傳企業賬戶
查辦案件,尤其是查辦涉嫌傳銷的案件,一旦認定,就需要作出罰沒款物的處罰。但面臨處罰時,也或出現資金已被轉移的情況。正是基于此,《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這里的關鍵,是“申請司法機關”。也就是說,凍結賬戶的權力由司法機關行使。
不太廣為人知的是,在《禁止傳銷條例》出臺之前,監管部門在打擊傳銷行為涉及到凍結賬戶等執法手段時,遵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5號)。該“意見”由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也就是“國辦發(2000)55號文”(以下簡稱“55號文”)。
其中,“55號文”第四條規定,“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準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
很顯然,在這里,工商執法部門可以自主決定“暫停辦理結算”。
問題是,既然《禁止傳銷條例》有了新的規定,“55號文”這一條還適用嗎?
新浪潮了解到,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在回復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請示時給出明確回應:不應再將55號文規定的"暫停辦理結算"作為法律依據適用。
01
“國辦發(2000)55號文”:工商批準銀行配合可“暫停結算”
據悉,“國辦發(2000)55號文”由國務院辦公廳于2000年8月13日下發。通知中表示,“最近一個時期,一度被禁止的傳銷活動又以各種名目在全國各地重新抬頭,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并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成為社會治安的巨大隱患。”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銀行等有關部門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公開揭露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欺騙性和嚴重危害性,及時將查處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認識,自覺抵制此類非法經營活動。”
轉發的三部門“意見”稱,“近一個時期以來,一度沉寂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又改頭換面在全國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額回報為誘餌,采用各種欺詐手段蒙騙群眾、聚斂錢財,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會組織,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為進一步嚴厲打擊此類非法經營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共八條,對于工商部門、公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在打擊傳銷中的職責進行明確劃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傳銷和假借‘代理’、‘專賣’、‘消費聯盟’、‘網絡倍增’、‘加盟連鎖’、‘動力營銷’、‘滾動促銷’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非法經營活動。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其第四條就明確,“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準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
02
博主質疑:“55號文”還能作為依據嗎?
2019年6月26日,自我簡介為“大學畢業進入工商部門,一晃三十個春秋”的博主發文質疑: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傳銷案件中還能依據國辦發[2000]55號文件對涉傳賬戶實施暫停結算措施嗎?
博主發文稱,前段時間,獲知某企業被市場監管部門以涉嫌傳銷為由對賬戶實施了凍結措施,銀行居然也予以了配合。筆者獲知這一消息的第一感覺是震驚:現在的市場監管部門還有凍結銀行賬戶的權力嗎?最后經核實確認該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傳賬戶采取的是“暫停結算業務”措施,其依據是2000年8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國辦發[2000]55號)第四條。
還能依據“55號文”實施“暫停結算”嗎?博主的結論是:不能。理由有三:一是與《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不符;二是不符合《商業銀行法》和《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三是以“55號文”為依據“暫停結算”涉嫌濫用職權。
03
總局回復:“55號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從該博主文章可見,目前仍有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據“55號文”對涉傳企業采取“暫停結算”措施。新浪潮與部分監管部門人員交流后了解到,在某些地方的執法中,確實存在此類情況。這就不免造成執法監管中的混亂和困惑,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文請示,新浪潮經了解獲知,或許就是出于此種困惑。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在回復中表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5號)發布后,為執法機關嚴厲打擊傳銷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2005年《禁止傳銷條例》的頒布施行和2003年《商業銀行法》、2011年《行政強制法》的修訂,該文件大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部分內容還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情況。
《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同時第10條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此外,依據《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55號文不屬于行政法規,其所規定的"暫停辦理結算”措施,是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的限制,如繼續適用,將存在與《行政強制法》《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相沖突的法律風險。
據此,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查辦傳銷案件時,對涉嫌傳銷行為資金的掌控,應當嚴格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14條第(八)款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不應再將55號文規定的"暫停辦理結算"作為法律依據適用。
浪潮菌說
2015年11月18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不僅討論通過多個領域的新舉措,其中還蘊藏著一個新變化——當天審議通過的一份文件末尾,新增加了一句話:“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新文件出臺,精神不符的舊文件失效,理應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市場監管總局此次回復釋疑,希望能成為執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遵循法治精神的一個新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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