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健品可提供住房?”賀州79歲老太被騙193800元
如今的小伙伴們是越來越關注健康,特別是上了年紀的爺爺奶奶非常容易被欺騙,從而被掏空積蓄。
“你只要購買一定數額的保健品,就能以專家的名義為你安排一套住房。”
買保健品還有房子送?富川79歲的謝奶奶就是被這樣花言巧語所欺騙193800元養老金,全買了不具備藥品功能的保健品……
用于詐騙銷售的保健品.
近日,來自四川省的楊某增因非法獲取、交換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并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以“長期購買保健品可提供住房”為由實施詐騙,被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萬二千元。
遠程開庭審理
29年3月
被告人楊某增從原公司離職后,私自用手機翻拍該公司醫藥保健系統中包括本案被害人謝某芳在內的約3000名優質客戶的個人信息,后又通過其他方式從他人處獲得幾十萬條數據。
同年10月
被告人楊某增通過QQ軟件將公民個人信息與百度認識的某網友進行交換,雙方分別向對方發送數據3萬余條。
楊某增與網友交換公民個人信息聊天截圖
同時,被告人楊某增離職后利用手中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健品的推銷,將富川縣79歲的謝某芳老人列為優質客戶。
電話聯系上后,根據固定劇本和話術與老人套近乎,了解其身體狀況后又冒充“王大志教授”分析病情。
偽造“王大志”身份的任命書
以購買一定數額的保健品就能以“王大志”的名義為其安排一套住房,向被害人謝某芳高額銷售低價且并不具備藥品功能的保健品,騙其多次以1至2萬的高價購買保健品共計193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偷拍、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構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被告人楊某增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應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楊某增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楊某增
其實類似的保健品詐騙已經屢見不鮮,但為何總有老人上當呢?
增加防范意識是關鍵!平時應多關心老人、引導老人,在日常溝通中告訴父母一些保健品詐騙的新聞案例、常見的詐騙手法,提前打“預防針” 提高防騙意識。
別等老人被騙后才追悔莫及
- 傳銷,網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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