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清鎮檢察逮捕8名傳銷組織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
記者6月4日從貴陽市檢察機關獲悉,非法傳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害人害己,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群眾財產安全,貴陽對境內非法傳銷保持零容忍,露頭就打。近日,清鎮市檢察院對貴安新區警方打掉的非法傳銷團伙成員進行審查后,決定對8名傳銷組織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批準逮捕。
清鎮檢方披露,犯罪嫌疑人張三(化名)和犯罪嫌疑人李四(化名)經商議,將各自帶領的傳銷團伙在貴陽市南明區A區域、B區域發展,哪里知道剛一露頭活動,A、B區域均遭到當地警方嚴厲打擊,遂搬遷到貴陽市花溪區某大型小區、隨后又遷轉到貴安新區甲小區。
在靜默一段時間、以為安全后,以張三、李四等為首的傳銷頭目建立微信群“皇親國戚”,并通知下屬各經理室恢復正常工作。此后,該團伙以貴安新區甲小區租賃的房屋為窩點,大肆發展下線騙取錢財。
張三、李四作為“老總”通過微信群“皇親國戚”對各經理室下達工作指令,王五(化名)作為“老總”助理協助管理,各經理室各自對下轄人員進行管理發展下線,并各自設置能力、自律、等進行協助管理經理室,下線人員在經理室的統籌管理下發展下線投資人。
截至案發,該組織內部參與及發展下線的傳銷活動人員已達80余人,層級已超過3層,非法斂財300萬余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以為貴安新區傳銷很安全的傳銷組織,在進入貴安新區境內后,即引起當地警方注意,在收集證據,掌握傳銷組織活動地點后,貴安新區警方出動警力,一舉將傳銷成員悉數抓獲,經審查后,對非法傳銷組織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予以刑事留置措施外,對其余非法傳銷組織參與傳銷人員進行遣散。
經審訊,以張三(化名)、李四(化名)等8名主要傳銷頭目為首的犯罪嫌疑人均以以“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國家秘密扶持項目”為幌子開展非法傳銷活動,非法斂財。
層層暴利的傳銷。
經查證,“1040陽光工程”系非法傳銷組織,以“國家秘密扶持項目”為幌子,虛構“繳納3800元至102800元申購費用并發展3名下線最終可獲利381萬元至1040萬元”的暴利。
貴安新區警方對抓獲的參與非法傳銷人員進行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張三(化名)、李四(化名)等8名主要傳銷頭目提請檢察機關審查,經清鎮檢察院審查后,目前,張三(化名)、李四(化名)等8名主要傳銷頭目被批準逮捕、
清鎮市檢察院檢察官介紹,傳銷活動利用“幾何倍增學”假大空的理論,“拉人頭”發展下線收入“入門費”,下線投資可獲得相應比例傭金提成,誘惑參與傳銷人員發展下線獲利。“1040陽光工程”是典型的新式傳銷組織,始于2007年,后蔓延全國各地,多年來各地反復打擊,仍有死灰復燃的情況,該組織給成員洗腦稱公安機關打擊是配合“宏觀調控”,被抓被判刑是“自律”做得不好被組織淘汰的人,精神控制極強。“非法傳銷組織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更會導致參與者傾家蕩產、負債累累,甚至導致親人反目、家庭破裂,嚴重危害給社會穩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來源: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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