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制定發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將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同步實施。《標識辦法》主要包括8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是解決食品日期“找不到”問題。《標識辦法》規定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如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進行指引,讓消費者易于查找標注的具體日期。
二是解決食品日期“看不清”問題。《標識辦法》規定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標注的字體最小高度從現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裝最大表面面積不同分層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裝標注的字體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裝標注的字體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決食品日期“不易算”問題。《標識辦法》規定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保質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強制標示事項,方便消費者直接知曉食品的可食用期限,無需另行計算。
四是整體提升食品標簽標注要求。《標識辦法》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且字體的高度從現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裝最大表面面積不同,分別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確食品標識不得標注內容。《標識辦法》明確規定食品標識內容不得標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不得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宣揚封建迷信,不得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或者軍隊等。為避免食品名稱欺騙、誤導消費者,要求食品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如實體現所用原料。
六是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標識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明確具體機構或者人員對食品標識進行審核把關。在食品包裝上同時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包裝上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
七是強化網絡食品銷售標示要求。《標識辦法》規定通過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預包裝食品的主要標簽信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售食品標識信息的檢查監控,依法處置違法違規食品標識信息,并保存有關記錄。
八是合理配置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標識辦法》在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銜接的基礎上,明確在規章權限內規定對食品標識不規范等行為在責令整改的同時,可以對違規對象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將以《標識辦法》出臺為契機,組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盡快完善食品標識,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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