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最高檢與中消協聯合發布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案例入選
3月15日,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首次聯合發布《“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緊盯新形勢下食品藥品等行業不斷發展的突出問題,涉及領域不僅包括傳統食品藥品安全,還有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及單用途預付卡等特殊消費形態。
據悉,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食品藥品安全等涉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件2.6萬件。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非法銷售非國標電子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等10件,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起、檢察機關支持起訴2件,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件,行政公益訴訟6件。
其中,一起由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涉及營養健康行業。
該案件典型意義在于,非法經營者采取欺詐手段宣稱保健品治病功效,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導致老年人輕信產品預防治病功效,耽誤正常疾病治療,侵害眾多老年人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
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非法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應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民事責任主體,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違法企業和個人的連帶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檢察綜合履職,依法嚴懲保健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讓嚴重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消費欺詐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保健食品 養老詐騙 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 連帶賠償責任
【要 旨】
對以欺詐手段銷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侵害眾多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非法經營的企業和財產混同的個人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陳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等公司,銷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開始,某公司與江蘇、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經銷商合作,由經銷商以免費旅游的名義將老年人騙至某公司在常州、無錫、鎮江等地設立的銷售平臺,通過虛假宣傳產品功效、偽造檢測報告、冒充專家講課咨詢、夸大病情等方式,誘騙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產品能夠預防和治療心腦血管、癌癥腫瘤、糖尿病和老年癡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價購買每瓶成本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銷售金額共計11616127元。
【調查和訴訟】
2019年,陳某某、某公司員工、各地經銷商等100多人涉嫌詐騙犯罪系列刑事案件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陳某某等主要經營者在常州市4家基層檢察院審查起訴。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常州市檢察院”)依托綜合履職協作機制,對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線索,于2020年6月8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常州市檢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漢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生產保健食品,并通過各地的經銷商組織老年人前往該公司設立的銷售平臺,進行欺詐宣傳及售賣行為。通過調閱某公司財務報表、財務人員筆錄,查詢某公司及其員工銀行交易明細,查明陳某某作為某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員工個人賬戶收取某公司銷售款,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在支付員工工資、提成等費用后,將銷售款提現歸個人使用。常州市檢察院認定陳某某與某公司構成人格混同,應對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涉案部分產品大腸菌群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常州市檢察院經咨詢相關專家,查明案涉產品主要成分不具備其宣稱的治療功效。某公司虛假宣傳保健品治療功效,欺詐銷售產品行為不但造成眾多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造成老年人相信產品能預防和治療疾病,而耽誤疾病治療,侵害眾多老年人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詐宣傳、銷售行為持續長達3年,被騙老年人遍布江、浙、滬、皖四省市,銷售金額高達1100余萬元,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檢察機關發布公告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提起訴訟。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陳某某共同支付銷售價款3倍的賠償金34848381元。檢察機關同步建議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將某公司、陳某某名下房產、車輛、存款等信息作為財產線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實際查封房產12套、汽車5輛,凍結銀行存款9萬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某公司、陳某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損害、三倍懲罰性賠償過重等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審查認為,欺詐銷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損害,危害食品安全,對檢察機關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24年11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非法經營者采取欺詐手段宣稱保健品治病功效,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導致老年人輕信產品預防治病功效,耽誤正常疾病治療,侵害眾多老年人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非法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于損害公共利益的,應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民事責任主體,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違法企業和個人的連帶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檢察綜合履職,依法嚴懲保健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讓嚴重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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