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連鎖經營業、陽光工程就是傳銷騙局 3名傳銷骨干在鄂州獲刑
11月2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傳銷案件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某啟、徐某萍、王某輝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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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始,被告人郭某啟、徐某萍、王某輝到湖北省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從事“自愿經營連鎖業”傳銷活動。
該組織采取“上線”發展“下線”的“五級三晉制”方式,設置三層以上層級及相關職務進行管理,以投資國家“1040陽光工程”建設,參加國家分紅為由騙取參加者繳納人民幣3800元以獲取加入資格,個人最多申購份額可達31份。
參加者所交的申購費購買所謂的份額并無實物,以引誘參加者積極發展“下線”人員并且以參加者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及自己申購或發展“下線”申購的份額作為晉升級別和提成計酬的依據,騙取財物。
至2020年11月,三被告人逐步成為該傳銷組織“經理”、“老總”等級別,發展會員層級超過3層,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郭某啟任“大總管”負責傳銷組織中日常管理、組織開會、紀律處罰、對新成員授課等活動;被告人徐某萍、王某輝負責領取、發放自己及“下線”工資等。
2020年11月5日15時許,被告人郭某啟、徐某萍、王某輝與朱某1、王某等人在金谷城北門發生爭執,后王某電話報警,公安民警到現場后,將被告人郭某啟、徐某萍、王某輝等人帶至岱廟派出所接受調查。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啟、徐某萍、王某輝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層級作為計酬、返利、獎勵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