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印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被行政處罰12萬元
不久前,微商電商調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現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決定書文號:穗云市監處字[2021]528號,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5月26日,違法行為類型為廣告違法行為,處罰機關為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該行政處罰內容顯示,當事人:廣州印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我局根據上級轉發線索,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18年7月28日起,為宣傳銷售公司經營產品,吸引消費者購買,在“印趣嚴選”公眾號及微信公眾商城發布宣傳廣告及產品介紹文案,主要內容如下:(一)“L‘OFR羅伊氏乳桿菌爆珠接吻糖”銷售頁面發布了“抗幽率99.97%”、“羅伊氏乳桿菌可以有效預防消滅幽門螺桿菌”、“解決頑固口臭”、“緩解胃部不適”、“三秒祛口氣”、“口氣克星、防護口腔”等廣告用語。(二)“斯特凱斯乳香牙膏”銷售頁面發布了“有效抑菌”、“口氣克星”、“幽門螺旋桿菌99.99%”、“99.99%抑制口腔幽門螺旋桿菌”、“牙周細菌、韓國生命工學研究院抑菌報告”等廣告用語。(三)“幽螺莎星hp牙膏”銷售頁面發布了“中草藥配方”、“抗口腔幽門螺旋桿菌”等廣告用語。
當事人所銷售的“L‘OFR羅伊氏乳桿菌爆珠接吻糖”、“斯特凱斯乳香牙膏”、“幽螺莎星hp牙膏”均為普通食品或用品。至被我局立案時止,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用語后銷售“L‘OFR羅伊氏乳桿菌爆珠接吻糖”獲得銷售款為35779元;銷售“斯特凱斯乳香牙膏”獲得銷售款為42867元;銷售“幽螺莎星hp牙膏”獲得銷售款11962.5元,合計獲得銷售款90608.5元。
由于當事人在其自營的微信公眾號及微信公眾商城自行發布上述廣告宣傳內容,屬于自媒體形式,無法認定有關廣告費用。因此,我局認為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的費用無法計算。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產品銷售頁面截圖、微信后臺數據截圖、網站注冊信息截圖等。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從輕級別進行處罰。我局于2021年 5月19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認定違法事實、定性、適用法律、擬作出的處罰,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
綜上情況,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在其他任何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及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二、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三、罰款人民幣120000元。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清上述罰款,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25號行政復議辦公室;電話:020-36500250)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廣州印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謝北晨,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實繳資本不詳。
目前,該公司旗下還有三個公眾號,分別是“印趣嚴選”、“印趣嚴選10000+”、“印趣嚴選的好東西”,且都正常運營。
對此,微商電商調研將繼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