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縣法院公開宣判!4名“隆盈天下”傳銷涉案人員獲刑
6月3日上午,德保縣人民法院對“隆盈天下”傳銷組織涉案人員李某、黃某某、周某某、劉某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黃某某、周某某、劉某通過“隆盈天下”平臺進行傳銷活動,其中
被告人李某利用上述渠道商會員賬戶通過隆盈天下平臺實際獲得收益為6586762.61元,應獲得交易收益9857147.11元,實際獲得凈收益為6513592.32元。
被告人黃某某利用道商會員賬戶通過隆盈天下平臺實際獲得收益為6645146.24元,應獲得交易收益8754196.18元,實際獲得凈收益為4042987.74元。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道商會員賬戶通過隆盈天下平臺實際獲得收益為4503354.30元,應獲得交易收益7356222.37元,實際獲得凈收益為3091467.70元。
被告人劉某用渠道商會員賬戶通過隆盈天下平臺實際獲得收益為276 089.98元,應獲得交易收益257539.39元,實際獲得凈收益為9180.2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黃某某、周某某、劉某加入隆盈天下網絡傳銷平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四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案中,四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2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且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均超過250萬元,故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院一審判決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作出判罰:
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黃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