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殼國際”傳銷案最新消息:揚州地區11名骨干獲刑!
6月3日,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貝殼國際”傳銷案11骨干人員。該傳銷組織打著區塊鏈的旗號,以投資“貝殼國際”平臺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實施傳銷詐騙活動。“貝殼國際”利用只漲不跌的濠頭進行宣傳,引誘投資者買入空氣幣挖礦,也就是資金盤圈常見“存幣生息”。買入只有去挖礦獲得收益,卻不讓自由賣出。
“貝殼交易所”發行第一個空氣幣ssc,用OTC的方式進行買賣,ssc初始價格為0.25元,只漲不跌,每天漲一分錢。把ssc存入挖礦賬戶可以進挖礦,兩萬個幣每天大約挖礦150個左右,也就是說幣兩萬個ssc存入挖礦賬戶,每天就送150個ssc。存幣生息,每天連0.8%的收益都沒有。不光買幣存幣挖礦獲得收益還可以拉人頭獲得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說拉的人越多獲得收益越多。
經審理查明,“貝殼國際”平臺系由石振海、丁偉、王軍(均已判決)等人創立,通過在全國多地組織培訓、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傳銷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宣稱“貝殼國際”平臺為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資產配置服務,會員可以通過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模式享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
該平臺要求下線必須通過上線邀請碼加入,并購買平臺自主發行、無實際價值的SC、BK等虛擬數字貨幣,引導會員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獲取平臺獎勵資金。平臺本身并無實際經營,獎勵資金全部來源于下線會員的投入。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級層級關系,每一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和資金投入額作為返利依據。
被告人王連寬、吳金圣、張良萍、周玉琴、李德勇、林紅云、史金榮、汪玉梅、朱素娟、黃紅梅、黃愛梅以提供虛擬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平臺發行的虛擬貨幣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連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二、被告人吳金圣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三、被告人張良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四、被告人周玉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五、被告人李德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六、被告人林紅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七、被告人史金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八、被告人汪玉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九、被告人朱素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十、被告人黃紅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十一、被告人黃愛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友情提醒: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