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體店為幌子組織傳銷 “國酷”網絡傳銷案廣元旺蒼5被告獲刑
近日,記者從旺蒼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就一起傳銷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一審宣判,涉案人等分獲刑罰,維護了市場的正常運營。
2012年2月,國酷集團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成華區注冊成立,隨后集團成立網絡線上平臺,并以在全國范圍內參股設立分公司的形式開設“美酷家門店”,以實體營銷店為幌子,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其運行模式為在全國各地召集投資人共同出資建立分公司,開設美酷實體店,依托實體店宣傳,引誘群眾投資加入平臺,繳納700元或888元的門檻費,贈送化妝品一套。加入平臺成為會員必須要有一名推薦人(上線),然后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會員,每個下線會員分為左右兩支層層掛靠,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繳納7000元至35188元不等的“股權激勵權益份額”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會員資格,并可以獲得靜態和動態收益。
2018年7月,何某經人介紹,注冊成為平臺會員。同年8月,何某在旺蒼縣東河鎮租賃會議室和辦公室作為旺蒼美酷公司籌備處,與其余6名被告人及平臺會員成為旺蒼美酷公司的合伙人參與公司運營,以每份7000元價格認購股份,并依據股份數按季度進行分紅。2018年11月28日,注冊成立旺蒼美酷公司。截止2019年3月,旺蒼美酷公司包括何某等人在內共71名股東,認購股份103份,籌集資金721000元。
旺蒼美酷公司成立后,在旺蒼縣城開設美酷家實體店,按照國酷集團模式從事經營活動。2019年6月21日,旺蒼縣公安局決定對旺蒼美酷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6名被告人分別被傳喚到案。2019年6月21日,旺蒼縣公安局凍結旺蒼美酷公司農行賬戶現金196969.65元。
旺蒼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等6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旺蒼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因其中一名被告人患病,法院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12月15日,裁定對患病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止審理,恢復對其余5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審理。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陳某以旺蒼美酷公司為幌子,以銷售商品的方式,推薦他人加入平臺,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何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宣告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已繳納);其余3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被告人全部違法所得。
法官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