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規:涉及醫保、直播帶貨、個人隱私等
即將步入5月,一批新規將正式施行。全國性新規方面,醫保騙保罰款金額明確、電商平臺禁止“二選一”、直播帶貨不得虛構交易數據、常見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確定、遛狗不牽繩將違法……地方性新規方面,涉及招聘平臺求職者個人信息保護、工傷保險費率下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等。
全國性新規
打擊騙保、亂開藥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個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相關資料等方式騙保的,均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禁止電商平臺“二選一”
5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辦法》規定平臺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直播帶貨不得虛構交易數據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5月2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不得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等。
四部門明確常見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
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5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類型移動應用程序(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非法集資清退資金來源包括代言費等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等。
化妝品產品名稱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變
《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5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化妝品注冊證不得轉讓。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功效宣稱。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方,但因原料來源改變等原因導致產品配方發生微小變化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