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訓教育】連載一:因參與“卓訓網”傳銷,九名骨干被判刑并處罰金
反傳防騙聯盟訊:今年2月份,反傳防騙聯盟轉載了一篇名為《“卓訓網”傳銷案告破:受害1100余人,涉案3793余萬》一文,該文曝光了伊某、呂某、郭某等人依托卓訓網引誘陽城縣及周邊地區人員加入,形成20個層級上下推薦關系,共發展會員1100余人,涉案金額3793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郭某甲發展下線14級99人,獲利395925元。最終,郭某因參與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圖片來源:微信公眾號后臺
文章曝光后不久,反傳防騙聯盟接到了來自北京卓訓世紀文化有限公司的投訴,投訴內容中稱反傳防騙聯盟對卓訓公司造成了侵權,并對法院已經判決的傳銷行為予以否認。不過當然,騰訊平臺是公平的,目前該投訴并未通過審核。
卓訓公司工作人員電話
投訴失敗后,卓訓公司仍不依不饒,又打電話至本平臺威脅刪貼,并稱“不刪帖我們就要起訴你。”
一個傳銷公司何以囂張至此,就連法院公布的裁定書都不承認?隨后,反傳防騙聯盟再次打開裁判文書網查看該判決書,發現今年3月23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原公訴機關陽城縣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呂XX、王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被告人呂XX、崔XX、王XX、侯XX、侯XX、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事實
2013年初,伊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租用河南省鄭州景安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絡服務器,搭建“卓訓網”。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注冊成立北京卓訓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投資項目,掩飾真實獲利來源,利用卓訓網先后運營“1+6”模式、三級提成、二級提成等傳銷模式。以提供“互聯網+智慧教育”服務活動為名,拉人頭發展下線,要求加入者繳納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門費用,分別獲得卓訓網普卡、金卡、鉆卡和VIP卡會員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收取的會費作為返利依據,并將會員管理層級由低到高分為主管、經理、總監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間接推薦均可獲得新會員注冊費不同比例的推薦獎勵、管理獎勵和代理提成。
2013年初,被告人呂利XX經伊某1介紹注冊為卓訓網會員后,直接、間接發展被告人侯XX、崔XX、侯XX、史XX、王某29、茹XX、王XX、曹某4等人加入卓訓網。受北京卓訓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呂XX、侯XX、崔XX、史XX于2015年4月在陽城縣縣城設立卓訓代理服務中心發展卓訓網會員。被告人呂XX等人通過公司化運作,管理線下23個縣級代理中心,依托卓訓網,引誘陽城縣及周邊地區人員加入,形成20個層級上下推薦關系,共發展會員1100余人,涉案金額37935000元。經鑒定,截至2018年12月5日,呂XX下線19級1128人,獲利245589.78元;崔XX下線16級635人,獲利232325.44元;王XX下線7級40人,獲利108071.70元;侯X善下線16級410人,獲利327825元;侯X霞下線15級273人,獲利628276.07元;史XX下線12級318人,獲利772073.30元;茹XX下線11級174人,獲利488480.28元;王某29下線15級144人,獲利337069元;曹某4下線13級135人,獲利122346元。
且有大量證人證言證實各會員(學員)加入卓訓經過、投入金額情況。卓訓主要宣傳內容就是采取人拉人的方式,讓更多的人加入進來充值會費,可以獲取更多的獎勵,刺激、鼓動大家都去發展新會員,才能掙錢。宣傳稱繳納會費一次性送期權,有充值會員、推薦獎勵、管理獎勵、入股分紅、“眾籌”這些模式,承諾公司將很快納斯達克上市,到時贈送的期權就要翻倍,有不可估量的利益,誘惑人不斷地去充錢。公司從開始到現在的獎勵機制一直在變化,天天吹的上市,但是口號喊了幾年遲遲沒有見動靜。宣傳的是網絡學習平臺,但大家一般都不在上面學習,是奔著掙錢去的。后來才認識到原來公司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業務,就是人拉人掙錢了,跟傳銷一樣,投的錢人家也不給退。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被告人呂XX、崔XX、王XX、候XX、史XX、茹XX、曹某4等人參與供述與辯解,卓訓公司注冊地址在北京,但是它的實際運營中心在河南省洛陽市。具體分四個等級,分別是普卡會員、金卡會員、鉆卡會員、VIP會員,四個等級對應的入會金額分別是3千元、6千元、1.2萬元、2.4萬元。沒有什么條件,交錢就能成為會員。交錢成為會員后,不同級別的會員只要入會就會贈送“魅力值”,也就是按上交會費的百分比返還本人現金,直到把所交會費返完為止。比如A拉B,B拉C,C拉D,那么A是學員,B對于A來說是分享學員,C對于A來說是輔導會員,D對于A來說是義務服務。ABCD四個人分為三級,A是會員,下面分別是分享、輔導、義務。按照會費,A是繳納3千元的普卡學員的話,可以得B繳納會費的3%,可以得3%作為獎勵,和D沒有關系。如果是金卡、鉆卡、VIP卡會員的話,所獲取的分配比例不同,比普卡會員的分配比例高點。還有就是公司有管理獎勵,按照以上模式,我是A的話,我下面發展3個B這樣的角色,B這個角色叫三級分銷,3個B下面有3個不同的C和D的角色,我的級別就成為公司的主管。然后以此類推,我下面發展了3個主管,我就成為經理,我下面發展了3個經理,我就成為總監,我下面發展了3個總監,我就是董事。經理、總監、主管把自己體系下的新增業績(新會員繳納的會費)的7%作為管理獎勵,經理得2%、總監得2%、主管得3%。董事級別最高,按照全國的新增業績的2%進行加權平分。我們也可以入股公司分紅,具體分紅金額由公司會計侯X霞進行計算分紅,我們還可以從總公司申請區域代理,縣代理繳納5萬元,市代理繳納10萬元,成為代理后,可獲得公司發放的服務費,獲得所代理區域會費的1%獎勵,代理每月可拿每月業績的5%作為獎勵,代理的費用由總公司計算分配。2017年,卓訓公司更改了運營模式,并鼓勵人呂XX、崔XX等人建立子公司方便管理。于是,呂XX、崔XX等人相繼辦理了晉城子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山西懿訓商務有限公司。2018年年初,總公司變更了運營模式,在原來運營模式的基礎上,取消了3級分銷模式,成了服務加獎勵制度,只有分享獎勵,把分享獎勵的百分比提高了,按照不同的會費級別提高不同的百分比。
被告人曹某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事實
2017年,被告人曹某4經人介紹投資加入青島商聯合盛健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商聯合盛公司),后又介紹豆某1(另案處理)等人投資加入,成為該公司的會員,該公司以銷售基因檢測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以現場授課、微信群發布信息等形式向他人灌輸傳銷經營模式,以購買1080元或1680元的基因檢測獲得加入資格,制定會員晉升、獎勵制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傳銷組織,騙取錢財。該組織以推銷產品、發展人數的數量作為晉升和返利依據。截至2017年7月,曹某4利用該模式發展下線7級70人,涉案金額80余萬元。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呂XX、崔XX、王XX、侯X善、侯X霞、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推銷服務為名,要求加入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繳納費用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非法獲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均超過120人,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本案贓款大部分已轉移至上級傳銷組織控制,九被告人所組織、領導的本地區傳銷活動在全國性的整個傳銷犯罪組織中屬其分支機構,處從屬地位,本案九被告人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數額、犯罪作用、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意程度、社會危害大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呂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崔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王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侯X善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侯X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史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茹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王某29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曹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XX、王XX,原審被告人崔XX、侯X善、侯X霞、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等人組織、領導以推銷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加入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繳納費用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屬情節嚴重。原判量刑時已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數額以及社會危害大小予以減輕處罰。上訴人呂XX、王XX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結語】
盡管在本案中被處罰的是個人,而并非卓訓公司的董事長伊某,但該案中的九人均是因參與卓訓教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到刑事處罰,那么他們的傳銷行為自然也與卓訓公司脫不了關系。據反傳防騙聯盟了解,該起裁定書并不是卓訓網的第一起涉傳裁定書,早在2018年,卓訓公司就因涉嫌傳銷被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并對卓訓公司后臺服務器數據進行了司法鑒定,凍結了涉案賬戶22個。除了制度涉傳,卓訓公司還涉嫌原始股投資騙局,那么卓訓公司是如何忽悠會員購買原始股的呢?敬請留意反傳防騙聯盟近日即將發布的【卓訓教育連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