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實施傳銷活動 維卡幣傳銷案一名骨干被判5年
4月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實施傳銷詐騙活動。被告人葉某軍加入名為“維卡幣”的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維卡幣組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的傳銷組織。
其發展模式為:會員通過電腦或者手機App進入維卡幣網絡投資平臺,注冊維卡幣賬戶,以繳納入會費的形式成為會員,會員投資后享有靜態和動態收益。動態收益指發展新會員可以獲得新會員投資數額10%的直推獎勵,同時可以獲得下線投資數額的對碰獎,另外還有業績獎、激勵獎,靜態收益指繳納錢款成為會員后獲得代幣的拆分。
2015年3月,被告人葉某軍加入維卡幣傳銷組織,投資成為維卡幣會員,之后積極推廣維卡幣網絡投資平臺,先后采用成立微信群、租賃場地注冊成立公司等方式宣傳與推廣維卡幣,積極發展下線,并按照發展順序組成上下級關系,以下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投資錢款作為計酬和返利的依據。
查明被告人葉某軍直接發展了余某等人為下線,余某又發展了陳某等人為下線。經宜春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對被告人葉某軍維卡幣賬戶Y使用的網站內的客戶端進行遠程勘驗,被告人葉某軍維卡幣賬戶Y下層共有2859個用戶。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葉某軍組織全國各地600余名維卡幣會員在宜春市袁州區月都花溪谷(以下簡稱花溪谷)參加維卡幣商品展銷會,借機宣傳、推廣維卡幣。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葉某軍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繳納違法所得7.2萬元,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葉某軍再次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繳納違法所得20萬元。
被告人葉某軍加入名為“維卡幣”的傳銷組織,采用微信群、成立公司等方式宣傳推廣維卡幣,發展用戶2859個,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葉某軍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葉某軍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