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案,臨清2名女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
近日,臨清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刑事案件,臨清2名女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
臨清女子楊某莉,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5日分別被取保候審。臨清女子方某,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5日分別被取保候審。
2021年1月4日,臨清檢察院向臨清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莉、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13日,為成為美國“立新世紀”公司江西省代理,南昌市居民唐某(已判刑)等人成立了江西精彩生活實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精彩公司)。并創辦開通了太平洋直購官方網,在網站上出售之前購買的美國“立新世紀”公司的保健品及其他產品。隨后,唐某依托該網站,推出了“BMC”模式(企業、媒介、消費者的英文縮寫),設計出以PV為計量單位的會員消費積分返利制度。并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對江西精彩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狀況進行宣傳。2009年5月,江西精彩公司正式推行大區、省級、市級、縣區級區域代理商制度。將BMC模式宣傳為“全球唯一最具領導型的電子商務新模式”,打著“省錢+賺錢”、“就業+創業”的旗號,對外宣稱“零門檻、零費用、零風險”,以獲取高額利潤為誘餌,在全國各地大量發展各級會員,由低到高不同級別的會員享有不同的返利比例,江西精彩公司借此收取渠道商交納的巨額保證金。
楊某莉于2010年8月、方某借用徐某1身份信息于2010年10月,經王某(已判刑)介紹,注冊成為江西精彩公司旗下太平洋直購官方網的會員。2011年7月份,楊某莉、方某成立臨清市曙光精彩生活便利概念店,并借助該店對江西精彩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狀況進行宣傳,組織人員培訓、去外地交流,發展會員以購物消費或交納7000元及以上不等數額保證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太平洋直購官方網會員的資格。
江西精彩公司以二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還保證金和返利比例依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莉會員等級為特區誠信渠道商戶,商戶人數741人,直接邀請人數4人,聯盟總人數21096人,獲利680457.88元。方某會員等級為大區誠信渠道商戶,商戶人數545人,直接邀請人數4人,聯盟總人數14816人,獲利629701.97元。在江西精彩公司扣除10%的勞務費后,楊某莉、方某實際獲利分別為612412.09元、566731.77元。
2012年4月7日,臨清市公安局接到對江西精彩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案件查處的要求后,對楊某莉、方某案立案偵查并對二人上網追逃。2019年8月15日,公安機關將楊某莉抓獲歸案。同年8月28日,方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并主動向公安機關各退交違法所得2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楊某莉、方某分別退交違法所得15萬元、12萬元。
臨清法院認為,楊某莉、方某經推廣介紹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以經營太平洋直購官方網電子商務為名,繼續推廣、組織參加者以購物消費或者交納保證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以唐某為首的傳銷活動中,被告人楊某莉、方某作用相對較小,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鑒于方某投案自首,且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認罰,主動退交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故均可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據此,根據本案事實和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臨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楊某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二、被告人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三、被告人楊某莉退交的違法所得3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違法所得262412.09元,繼續向楊某莉追繳,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方某退交的違法所得3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違法所得246731.77元,繼續向方某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