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聯盟”“三同工程”特大傳銷案!涉案2億多元
還記得利箭在2019年11月19日發文提醒“大象聯盟”參與者的文章嗎?《【揭秘】“大象聯盟三同工程千鶴金”"真牛"參與者自求多福吧!》,當初提醒參與者,這個平臺是有問題,要小心。3月29日,湖南邵陽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審判決書。
3月29日湖南邵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裁定書。
2012年,被告人金成龍、陳鏡如共同出資在北京市海淀區成立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有限合伙)(簡稱北京大象),租賃服務器架設網站從事電子商城服務,金成龍占70%的股份,陳鏡如以楊靜的名義占20%的股份,中建創投房地產開發中心占10%的股份。金成龍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長,陳鏡如任公司的總裁。
2015年,北京大象設立鄭州大象聯盟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鄭州大象)。北京大象和鄭州大象(兩者以下統稱大象聯盟公司)均由金成龍、陳鏡如管理、決策,后因該電子商城銷售業績慘淡,金成龍和陳鏡如決定轉變公司運營模式,采取制定“象商”獎勵機制、發展“象商”收取“象商”代理費的新模式。
2018年開始,大象聯盟公司以推廣國家“三同工程”、銷售“三同產品”為名,制作培訓課件,通過線上建微信群、線下組織培訓會的方式宣傳大象聯盟已經成為117個國家萬種進口“三同產品”全球總代理,大象聯盟公司即將上市,大象聯盟虛擬數字經濟“千鶴金”會千百倍增值,誘使參加者繳納“代理費”成為“象商”。成為“象商”必須在“大象聯盟”微信公眾號中“象商簽約平臺”,掃描推廣碼登錄注冊,通過銀聯轉付、易寶支付等方式進行繳費。每個“象商”都有自己的專屬二維碼,“象商”發展的下線通過掃描其專屬二維碼建立層級關系。
最初成為“象商”繳納“代理費”為1萬元起步,不久后因價格太高改為388元可成為“推廣會員”、1萬或3萬元可成為“初級代理”、5萬或10萬元可成為“區縣級單品牌代理”、30萬或80萬元可成為“市級項目代理”,后又改為3千或6千成為“線上推廣商”、1萬或3萬元成為“單品代理商”、15萬-300萬成為“區縣單品代理”、25萬-800萬成為“市級代理”。成為“象商”后,“象商”會獲得大象聯盟公司配送的價格為繳費金額20%的商品禮包,剩余80%繳費金額后臺按一定比率自動匹配“千鶴金”。大象聯盟公司配送的商品有從各地進購的洗衣球、粗糧羹、香皂、牙膏、海苔等,商品價格虛高,且規定不能退貨,普通消費者很少購買。
“千鶴金”是大象聯盟公司內部發行的交易憑證,既不能交易也不能使用。大象聯盟公司對“象商”大肆宣傳公司上市以后只能使用“千鶴金”交易,“象商”持有的“千鶴金”會越來越值錢。為造成“千鶴金”只漲不跌的假象,金成龍、陳鏡如安排人每周通過后臺上調“千鶴金”的價格。
“象商”通過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象商”獲得直推獎勵(下線“象商”會費的18%,2019年底改為17.5%)、層級獎勵(為直推獎勵的41%)和其他獎勵(層級獎勵的41%,2019年底該部分獎勵改為可兌換電子商城國內商品的積分),引誘“象商”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大象聯盟公司給各業務部劃定區域,由各業務部的負責人進行管理,被告人劉某新是業務7部的負責人,被告人王某榮是業務5部的負責人。
截至2020年4月2日,大象聯盟公司后臺用戶共有50490個,其中充值用戶(“象商”)有18506個,層級為55層,總充值金額為294041584元。從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大象聯盟公司通過易寶支付賬戶、銀行對公賬戶、實際控制人陳鏡如、金成龍的銀行賬戶共收取的“象商”會員繳費款項246115831.52元,大象聯盟公司訂單部門提供的商品訂單總額為31212142.68元,其中消費者實際購買的訂單總額為721058.68元。大象聯盟公司收取的“象商”代理費除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運營費用、“象商”提成外,還用于金成龍、陳鏡如的個人開支,另外按照發展“象商”繳費總金額的10%-15%返回給各業務部負責人劉某新、王某榮等人可以在平臺提現的TCS(市場運營費)(按1:1提現人民幣,10%作為手續費)。
被告人劉某新經人介紹于2019年5月26日注冊成為“象商”,通過線上微信拉人聽課、線下培訓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級“象商”,因發展“象商”業績突出,次月被金成龍、陳鏡如任命為團隊長(后改為市場7部負責人),管理其本人發展的下級“象商”。截至2020年4月2日,劉某新發展的下級用戶為39086個(有充值記錄的下級為14894個),下級層數29層,團隊充值金額為227590728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劉某新發展的“象商”會員通過易寶支付、銀行轉賬的繳費金額為157798189.77元。
被告人王某榮經人介紹于2018年11月16日注冊成為“象商”,通過線上微信宣講、線下培訓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級“象商”。2019年,王某榮被金成龍、陳鏡如任命為團隊長(后改為市場5部負責人),管理其本人發展的下級“象商”(除劉某新團隊成員外)。截至2020年4月2日,王某榮發展的下級用戶為8018個(有充值記錄的下級為2134個),下級層數13層,團隊充值金額為39204252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王某榮發展的“象商”會員通過易寶支付、銀行轉賬的繳費金額為34139641.43元。
被告人曾某秀經人介紹于2019年8月7日注冊成為“象商”,通過線上組建微信群、點對點微信和電話宣講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級“象商”。經鑒定,截至2020年4月2日,曾某秀發展的下級用戶為456個(有充值記錄的下級為35個),下級層數6層,團隊充值金額為491000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曾某秀發展的“象商”會員通過易寶支付、銀行轉賬的繳費金額為99000元。曾某秀共取得發展下級“象商”提成24296元。
被告人陳某甲自2014年進入大象聯盟公司工作,從事網絡維護和開發工作,后擔任公司技術部負責人。2018年,陳某甲受金成龍、陳鏡如安排帶領技術部工作人員進行“象商簽約系統”開發,實現了“通過掃描的推薦碼確定象商層級關系”、“下級象商繳費后上級象商可獲得一定比率直接提成和間接提成等返利模式”、“象商繳費后臺自動匹配千鶴金”的功能,并將“象商簽約系統”鏈接微信公眾號,并根據金成龍、陳鏡如安排每周上調千鶴金的價格,不斷修改和完善系統設置,給工作人員配置系統用戶權限等。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陳鏡如在北京市大鐘寺派出所門前被抓獲,被告人曾某秀在G84次列車上被抓獲,被告人陳某甲在北京市中坤廣場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公司被抓獲,被告人劉某新在鄭州市航空港區某房間內被抓獲,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榮在榮成市某村被抓獲,2020年5月21日中午13時許,邵陽縣公安局民警在北京西城區警方的配合下,在北京市西城區明日五洲酒店內抓獲被告人金成龍。
案發后,邵陽縣公安局扣押了大象聯盟公司和被告人劉廣新涉案電腦共10臺;扣押了相關涉案資金。
原判認定金成龍、陳鏡如、劉某新、王某榮、曾某秀、陳某甲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決:
1、被告人金成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2、被告人陳鏡如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3、被告人劉某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4、被告人王某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5、被告人曾某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40296元上繳國庫。
6、被告人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七、對邵陽縣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和被告人劉廣新涉案電腦10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八、對邵陽縣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聯盟招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544791.09元、易寶支付賬戶涉案資金42851176.77元、被告人陳鏡如的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3554155.88元、被告人劉某新實際持有8396467.6元,及上述款項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邵陽縣公安局凍結的北京大象工商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35132257.23元、鄭州大象聯盟的建設銀行對公賬戶涉案資金4132281.86元、被告人金成龍的光大銀行賬戶涉案資金2543059.46元、被告人劉某新的農業銀行賬戶涉案資金1366770.36元、建設銀行涉案資金1652641.22元、興業銀行涉案資金1309726.06元,及上述款項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相關人等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金成龍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北京大象系依法成立的公司,收取的代理費均用于公司運營,未對外宣傳過公司即將上市及“千鶴金”增值,經營模式合法,經營活動真實,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系以不當方式取得,且不屬實,應宣告金成龍無罪。
上訴人陳鏡如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大象聯盟系依法成立的公司,“象商”通過掃碼加入大象聯盟后,直接與公司發生聯系,未與被掃碼的“象商”形成上下線關系;大象聯盟未進行過公司即將上市的宣傳,未以千鶴金增值為由誘使象商加入;其辯護人辯護還提出:原審判決采信證據、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劉某新上訴提出:原審被告人排序錯誤,他應位于王某榮之后,他不知道大象公司的經營活動違法,主觀上沒有實施傳銷行為的故意,系受害者,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劉某新已充分認識其行為的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劉某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王某榮,但判處的刑罰更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某榮上訴提出:她主觀上沒有組織、領導傳銷及騙取他人財產的故意,她系初犯,悔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曾某秀上訴提出,北京大象聯盟國際經貿中心的經營活動合理合法,并非傳銷行為,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邵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