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聯惠】廣東高院駁回多起云聯惠傳銷案申訴
2018年5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通報,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云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
該案被列入2018年廣東省十大經濟犯罪案件:
將近三年過去了,由于涉及范圍廣、人數多、金額大,直至今日,該案仍有待審理。
截止今日,根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審判文書,根據關鍵詞“云聯惠”和案件類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以查到226篇文書:
考慮到其中有部分重復文書(如同一案件的一審、二審、申述通知等),那么,全國約有上百起云聯惠傳銷案件審理結束,涉案人員紛紛獲刑。
近期,廣東省高院對多起“申訴案件”作出“駁回決定”:
這里先科普一下:什么叫“申訴”?和“上訴”有何區別?
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申訴: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一審不服,可以上訴,由于二審是終審裁定,對二審不服,就只能申訴了!
我們來看其中一起案件:區某明提出申訴,被駁回!
駁回意見如下:
本院受理你的申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針對你申訴提出的理由,現評判如下:
一、關于原審采信的證據不符合法定證據種類的意見
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數據、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等犯罪事實。你申訴所提下線會員列表、會員組織樹形圖、云聯惠會員查詢系統、廣州市公安局查處黃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有關資料、廣州市海珠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證據,均是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并經一審庭審查證屬實的書證或電子數據,可以用于證明本案事實,你申訴所提該部分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二、關于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意見
經查,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該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系由兩名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質的專業人員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提取的云聯惠公司網站后臺數據,依照法定程序對許劍鋒在整個網絡推薦關系中的層級、下線人數、賬戶余額等事實作出的鑒定,并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可作為定案依據。
三、關于你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意見
經查,云聯惠公司采取“消費全返”運營模式吸收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形式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形成會員層級網絡,吸收資金。消費者通過云聯商城或推薦人等方式免費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或繳納99.9元或999元升級為金鉆、鉑鉆會員,形成了多層級的金字塔型結構,層級計酬以下線的收入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返利方式以每個下線人員通過繳納升級、消費、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白積分收入,云聯惠公司經營活動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特征。
根據在案書證及你本人的供述,你與同案人許劍鋒在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部取得代理權后,成立羅定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你任財務部經理,你共發展下線會員360人,下線層級7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你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
原判鑒于你在整個“云聯惠”傳銷組織中所處層級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已對你減輕處罰,所處刑罰與你的罪責相適應。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是否審結,不影響本案的處理,原判對你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廣東省高院法院作出了駁回申訴的決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再補充一點,有若干自媒體一直在忽悠“云聯惠撤案”的消息,實際上,這只是個別地方涉案人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而不予起訴而已。
需要厘清三點: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予以起訴,并不其表示“清白”。以常見的盜竊案件為例,若不滿一定金額且是初犯,可能會“不予起訴”,但并不表示“盜竊”是合法的。
(2)這些“不予起訴”的案件,只是全國數百起云聯惠傳銷案中的一小部分。大家去裁判文書網搜一下,就清楚了。
(3)黃某等人的云聯惠主案,并未撤訴。只是由于涉案眾多,尚未審理完成,屬于正常。大家可以參考一下“e租寶”就明白了,從立案到一審判決,也有數年之久。
一句話,等著吧!
要來的,總會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