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例:美容店自制化妝品被處罰
日前,據安徽網報道,合肥一美容美發店因銷售過期化妝品與自制化妝品被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萬元。打響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實施后,對經營者自制化妝品查處罰款的第一槍。
美容店自制化妝品領罰
長久以來,自制化妝品因打著“純天然、無添加”的旗號,受到不少消費者的推崇,在小紅書上,有關“自制面膜”“自制護膚品”的筆記均超過1萬+篇。盡管很多人對自制化妝品樂此不疲,但需要正視的是,由于制作過程簡單、設備簡陋、原料來源不明等等因素,自制化妝品實際并不靠譜,所以因使用了自制化妝品而出現過敏等不良反應的新聞報道時有發生。并且,制作者如果是以銷售牟利為目的自行配制化妝品,還可能因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這不,合肥高新區一美容美發店就踩了紅線。據安徽網報道,今年1月,合肥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合肥市高新區藝軒美容美發店在店內擺放超期化妝品,并發現無標簽粉末狀自制化妝品25瓶。經立案調查,盡管該店涉案產品并無違法所得,但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還是依據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該店處以1萬元罰款。
據了解,新條例首次明確規定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并提出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將面臨處罰。輕者罰款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嚴重的會處罰到人,甚至10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多條高壓線
盡管《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下稱舊條例)沒有明確指出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制化妝品,但其中多個條款都對經營者自制化妝品再進行銷售的行為進行了限制。
舊條例規定,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自制化妝品基本都是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的背景下誕生的,顯然有違上述規定,并且,經營者并沒有條件和能力嚴格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自制化妝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也有違法規要求。因此更進一步來講,化妝品經營者銷售自制化妝品同樣面臨巨大風險。
青眼注意到,太倉市場監管局去年檢查了一家美甲店發現,該美甲店自行配制面膜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但其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太倉市場監管局表示該店涉嫌違反舊條例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對化妝品經營者未經許可自制化妝品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早有依據可循,新條例不過是更細化,讓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多了一條參照。
更重要的是,不光有化妝品行業法規的限制,還有《刑法》《商標法》《廣告法》等多條高壓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年曾通報,一名網紅因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粉絲購買使用之后,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而被粉絲舉報。經法院審理,該網紅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
美容美發場所成監管重點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合肥和太倉的這兩起案件中,被查出問題的都不是常規的日化或化妝品店,而是從事美容美發、美甲服務的門店。這也反映出,化妝品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無處不在。
也因此,對比舊條例來看,新條例特別明確了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應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如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等化妝品經營者需遵守的規定,美容美發機構等也一視同仁。
而在新條例的震懾下,針對美容美發場所的監督執法工作也更為密集。據悉,安徽、山西晉城等多地紛紛開展美容美發機構化妝品專項檢查工作,以嚴防這類場所發生化妝品安全、違法違規事件。
不難看出,面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監管也在與時俱進,以清除各個環節的污垢,凈化行業空氣,真正推動化妝品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