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警方破獲“中創聯”傳銷案 三被告以QS幣噱頭圈錢獲刑
2月12日鷹鑒獲悉,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蘭陵縣公安局破獲的“中創聯”網絡傳銷一案的一審判決書。鷹鑒了解到該起傳銷案件已經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3月至8月,同案人王龍建(另案處理)在負責中港億達國家投資資本(北京)有限公司事宜期間,發行了名為QS幣的數字資產。
2018年6月,王龍建成立了中創聯新環保(北京)有限公司,稱是QS數字資產的實體組成部分,在采取虛構、夸大盈利前景,以公司上市后QS幣就能交易為由,要求參加人員繳納一定的費用購買QS幣成為會員,并采用二二復制模式,發展下線。
返利標準有兩方面:一是以下線購買QS幣的多少作為向上線返利QS幣的標準;二是購買的QS幣每天定期產生一定的子幣。共收取會員費用16857424.53元,公司未給會員返利。
被告人于某鳳系QS幣的高級會員,其發展了下線楊恒部,后被告人楊某部成立了臨沂工作室;楊某部及其下線有多人將QS幣的資金匯至于某鳳的賬戶;被告人宋某麗系公司講師,負責向會員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發展前景及發行QS幣的情況。
至案發,于某鳳共發展下線38級1500余人,獲利2萬元;被告人楊某部共發展下線30級580余人,獲利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于某鳳、楊某部、宋某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購買QS幣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二二復制模式組成上下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本案發生的原因,犯罪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上述三名被告人2年8個月到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到5萬元不等。
宣判送達后,宋某麗不服,以“上訴人沒有發展下線,起的作用較小,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證人證言與宋某麗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宋某麗是傳銷活動的講師,負責向會員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發展前景及發行QS幣的情況,應認為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審判決根據宋某麗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認罪態度對其所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