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100余人至長沙參與“連鎖經營”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老總被判刑
12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陽光工程”、“連鎖業經營”為名,伙同他人在長沙開展傳銷活動。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等人先后在長沙市天心區某小區,加入以“1040陽光工程”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收取人民幣3.68萬元至12.92萬元不等的投資款(按份額投資,每份人民幣3800元)獲取加入資格,人員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山水嘉園、中信凱旋藍岸等小區。
該傳銷組織于2016年成立,設3個區域,每個區域總監區有六名老總(人事總監、教育總監、申購總監、自律總監、能力總監、經晨總監),并對其區下若干經理室進行分工管理,經理室又有嚴格的管理組織,設有一名大總管,配有申購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等經理級別的傳銷人員,通過經理室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
該傳銷組織并沒有實際的產品,對外以純資本連鎖經營——投入69800元回報1040萬元為吸引,并積極發展下線(每人最多直接發展3人)進行非法提成獲利,且該組織內部具有嚴格的五級三進制返利模式(五級:實習業務員1份;組長2-11份;主任12-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進制:份額到達11份以上由業務員晉升主任;份額達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晉升經理;份額達到600份以上由經理晉升老總)。
被告人胡某經胡某篡介紹,自2017年2月正式加入“連鎖業經營”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8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先后擔任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總監等職務,直接,間接發展下線76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幣30萬余元;
被告人胡某篡經鄭某才介紹,自2016年6月加入“連鎖業經營”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7年7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直接,間接發展3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幣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組織、領導以“連鎖業經營”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胡某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