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7000余萬元 晉中“開元盛世”特大網絡傳銷案二審宣判
2019年2月14日,晉中祁縣公安局經過3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涉案價值7000余萬元的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徹底摧毀了開元盛世在祁縣的傳銷網絡。
12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晉中“開元盛世”網絡傳銷組織五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二審宣判,被告人渠某花等五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張某良、劉某梅(二人已判決)等人以“開元盛世集團”為名在互聯網設立運行平臺,通過線上虛擬“開元券”價格的漲幅,鼓吹經過幾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來引誘他人投資購買“開元券”,分別繳納人民幣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等級的會費,并實行推廣獎、平衡獎、領導獎、點位獎等動態獎勵,借以不斷發展下線人員加入,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頭數量和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騙取錢財。
2016年12月,被告人渠某花、康某剛、劉某俊等人到北京考察后,商定以康某剛、劉某俊等人作為渠某花的下線共同加入了開元盛世傳銷組織,并回到祁縣開始發展人員。2017年2月,被告人渠某花發展了被告人閆某麗加入開元盛世傳銷組織,閆某麗又發展了被告人孫某江加入,當月,被告人渠某花組織成立了開元盛世祁縣辦事處,后閆某麗在平定縣、康小剛在太谷縣、孫某江在清徐縣分別成立開元盛世辦事處,通過組織招商會、講課等形式積極發展下線,同時,五被告人還自己出資并借用親友的名義注冊開元盛世會員作為自己發展的下線。
截至案發時,渠某花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5000余人,涉案金額6800余萬元,閆紅麗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3800余人,涉案金額4600余萬元,康某剛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300余人,涉案金額2100余萬元,孫某江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000余人,涉案金額1500余萬元,劉某俊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500余人,涉案金額660余萬元。
2018年12月24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閆某麗抓獲歸案。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劉某俊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被告人渠某花規勸,被告人康某剛、孫某江均同意投案,又經被告人渠某花與其家屬聯系,2019年2月13日,渠某花家屬與公安人員共同到西安市渠某花與康某剛、孫某江的藏匿地將三人押解回祁縣。案發后,渠某花、閆某麗家屬主動退還開元盛世傳銷組織獎勵的奔馳、奧迪汽車各一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渠某花、閆某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渠某花、閆某麗、原審被告人康某剛、孫某江、劉某俊受利益驅使,以投資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