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力資源連鎖業”為名在蒙自從事傳銷活動 一名傳銷頭目被判
12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蒙自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人力資源連鎖業”為名,在云南蒙自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2007年以來,李某(已判決)經吳某元(又名彭某祥)介紹到蒙自從事“人力資源連鎖業”,此“連鎖銷售”行業無產品、無店鋪,以拉一人加入交3800元申購第1份產品份額就能取得加入連鎖銷售行業資格,以后第二份產品份額以3300元一份申購,上線從下線申購份額中分別提取直接提成或間接提成以此獲利。發展下線越多,所得提成越高,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傳銷組織內部模式:
每人購買1份份額后就可以成為該連鎖業的業務員,當其和其傘下體系達到1至2份份額后,成為該連鎖業的業務員,達到3至9份份額后,成為該連鎖業的業務組長,達到10至64份份額后,成為該連鎖業的業務主任,達到65至599份份額后,成為該連鎖業的業務經理,達到600份份額后,成為該連鎖業的高級業務員。
李某先后發展向某華、張某生、被告人鐘某淦等人到蒙自加入“人力資源連鎖業”,向某華、張某生、被告人鐘某淦發展下線馬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等人,馬某、高某發展下線鄧某1(已判刑)、鄧某2(已判刑)、曾某(已判刑)、艾某、秦某、陳某平等多人,艾某又先后發展了斯某等十多人加入“人力資源連鎖業”。鄧某1發展了曾某、鄧某2,鄧某2又先后發展劉某濤、聶某科等數十人加入“人力資源連鎖業”。被告人鐘某淦的份額已經達到經理級別以上。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鐘某淦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鐘某淦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