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利300余萬元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天宏,曾用名劉洪,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天府頂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現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9月7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劉天宏經茍某1(另案處理)介紹加入“美國AIG增值平臺”,該平臺要求參與人以繳納1.2萬元(金卡)或者3.6萬元(鉆卡)的投資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成為會員,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該平臺向參與人每日返還參與人投資金額的1%,直到金卡獲得2.5倍收益,鉆卡獲得3倍收益。同時該平臺設置推薦獎、福利獎作為參與人發展下線人員的收益,其中推薦獎與下線人員投資金額相同,每日到賬1%,福利獎則需要參與人發展兩個團隊,累計投資總額較小的團隊投資額達到一定標準后,按照該標準的10%進行獎勵。以上返利、獎勵均以平臺發行的各類電子幣形式發放,由參與人通過提現、復投、交易等方式按照與人民幣1:1的比例進行兌換獲利。2016年9月開始,劉天宏在本市東區湖濱路出租房推薦、介紹“美國AIG增值平臺”,直接、間接發展投資下線人員層級達到4級50余人,直接、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資金后向平臺轉賬人民幣3225667.2元。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天宏組織、領導以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30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天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抵刑31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