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3260扶貧體系”就是傳銷 14人吸金近2千萬被起訴
12月28日鷹鑒獲悉,林某等14人因為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3260扶貧體系”為名,大肆開展傳銷活動,發展下線2813人,非法吸收資金高達近2000萬元,分別被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查明:2018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某某經他人介紹加入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3260’扶貧體系”為名的傳銷組織(以下簡稱‘3260’傳銷組織),在遼陽市開展傳銷活動。“3260”傳銷組織在無任何產品經營的情況下,以發展成員多少作為晉升級別以及獲取獎金的依據,并以晉升級別并最終“出局”后獲得巨額利潤為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該傳銷組織,從中牟取暴利。
“3260”傳銷組織分為五個等級,即繳納人民幣3360元或3361元(其中100元管理費、1元復印費)成為會員,會員發展2人以上成為推廣員,發展13人以上成為培訓員,發展81人以上成為代理員,發展491人以上成為代理商,發展到18個代理商,則可以“出局”并獲得巨額利潤。代理商下設大組長、中組長、小組長協助代理商實施傳銷、管理等行為,并以寢室為單位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寢室由寢室長管理。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林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為代理商級別,發展下線2813人,非法吸收資金達1998萬余元,非法獲利0.6萬元。
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經其岳母林某介紹,來到遼陽市幫助被告人林某從事“3260”傳銷,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同時擔任組長,負責接收下線入會費、發放業績返利。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葛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商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陳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大組長,幫助林某管理傳銷組織,并發展下線102人,非法獲利1萬元。截至案發前,陳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1月,王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幫助林某利用銀行卡提取下線入會費并上交給林某,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0.5萬元。截至案發前,王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馮某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講師,負責給傳銷組織人員講課,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2萬元。截至案發前,馮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講師,負責給傳銷組織人員講課,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0.3萬元。截至案發前,李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117人,非法獲利0.2萬元,并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截至案發前,袁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葉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妻子徐某某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處,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截至案發前,葉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妻子、兒子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處,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0.4萬元。截至案發前,王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孫某某經李某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90余人,非法獲利0.3萬元,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給學員講課。截至案發前,孫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葉某某與其弟弟一同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丈夫肖某某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處。截至案發前,葉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經其丈夫葉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林某、葉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提現后交給葉某,由葉某上交至林某或葛某某處。截至案發前,徐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林某接收下線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交給林某或者葛某某。截至案發前,程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張某經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林某接收下線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交給林某或者葛某某。截至案發前,張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9年6月29日,上述14名被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遼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宏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林某等1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以參加“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3260’扶貧體系”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