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朋高科兩傳銷骨干認罪認罰獲緩刑,罰金1萬,沒收違法所得共計37萬多元!
尚鵬高科是來自于美國的傳銷騙局,目前網(wǎng)絡上,電視臺上都有揭露報道,也有抓捕案例的報道。利箭從鞍山市立山區(qū)人民法院12月25日公布的一起判決書中獲悉這一案件的披露。
尚朋高科公司以繳納860元軟件使用權即擁有入會資格和125個公司股權為前提,會員以推銷保健、調理身體的產(chǎn)品方式發(fā)展新會員作為返利依據(jù),公司內部分成經(jīng)理、主管和專員三個層級,每個層級有五檔。
2016年5月,被告人59歲(現(xiàn)年)張某蘭在海城市家中,發(fā)展68歲(現(xiàn)年)隋某芝和楊某敏(已故)為下線加入 尚朋高科 公司成為會員。2019年5月以來,被告人隋某芝在鞍山市立山區(qū)家中,發(fā)展王某某、高某、曾某等30多人加入 尚朋高科 公司成為會員。
2019年5月至案發(fā),張某蘭成為 尚朋高科 公司五級經(jīng)理,非法獲利人民幣284150.21元,隋某芝成為 尚朋高科 公司四級經(jīng)理,非法獲利人民幣167852.6元, 2019年12月會費漲到1153元。
張某蘭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監(jiān)視居住。隋某芝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監(jiān)視居住。
另查,被告人張某蘭及其家屬繳納會費共計人民幣36896元,被告人隋某芝及其家屬繳納會費共計人民幣36896元。
立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蘭、隋某芝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非法獲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蘭、隋某芝被公安機關電話傳換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可對其適用緩刑。
最后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人張某蘭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被告人隋某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3、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芝違法所得人民幣247254.21元,依法追繳被告人隋某芝違法所得人民幣130956.6元。
目前還有人在宣傳尚鵬高科的信用卡,這種卡在互聯(lián)網(wǎng)騙局里面不新鮮了,委托第三方都可以批量做出來,利箭將在近期專門揭露這種卡是哪里來的?是怎么回事!
從這案件中看出,在傳銷里面“辛辛苦苦”的搞了幾年,賺的錢全部吐出來,沒收不說,還要罰金,還被判刑,一輩子的污點,最后導致后代政審不過關,給子孫后代的前途斷送了,太不劃算了,利箭提醒不要搞違法犯罪的事情!
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別看今天還有人搞傳銷或者詐騙鬧的歡,最后都是拉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