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警方破獲“ 普頓”特大網絡傳銷案 四名骨干被起訴
今年5月份,樂清市公安局破獲一起以“普頓外匯”平臺為依托,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特大傳銷案件,先后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
12月18日鷹鑒獲悉,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近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對龔某某、傅某某、朱某甲、潘某某提起了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1月份普頓平臺運行至今,對外宣稱為注冊在印度尼西亞的外匯投資公司,其在未獲得外匯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提供外匯交易服務為由,向平臺注冊會員(繳納不低于1000元美金的外匯交易保證金)保證,只要選擇該平臺外匯交易操盤團隊,就可以穩定賺取高額收益。
此外,該平臺還制定一系列獎勵制度、獎勵措施,誘騙、激勵加入者以發展下線人員為計酬或返利依據,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通過設立會員“盈利分享”分級獎勵機制,發展平臺會員。
2017年至2019年期間,朱某某(已判決)在樂清市招賢路出租房和雙雁大廈6樓出租房內通過授課、面談、轉發與普頓平臺相關文章圖片以及創建普頓微信群等方式組織、宣傳傳銷活動,發展普頓外匯平臺下線會員,引誘被告人龔某某、傅某某等人作為其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并分別發展下線參與投資。
2019年6月,傅某某伙同龔某某在樂清市金蕭公寓B幢902室創辦普頓工作室,便于面見客戶以及邀請朱某某為客戶講課。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在樂清華利酒店、公園一號地下室等場地,通過面授、宣傳等方式發展普頓外匯平臺下線會員,并且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轉發與普頓平臺相關文章、圖片以及創建普頓微信群等方式進行組織、宣傳傳銷活動,引誘他人作為其下線會員并分別發展下線參與投資。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萬某某(已判決)伙同被告人潘某某等人在虹橋鎮名品廣場店內等處,通過面授、轉發與普頓平臺相關文章、圖片以及創建普頓微信群等方式組織、宣傳傳銷活動,引誘他人作為其下線會員并分別發展下線參與投資。
經查,龔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會員3835人,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1046萬元以上;傅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會員1011人,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985萬元以上;朱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會員1025人,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451萬元以上;潘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815人,單獨下線3級67人,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709萬元以上。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述四名被告人以“普頓外匯”平臺為依托,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達到120人以上且層級達到3級以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