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警方破獲“MFC”網絡傳銷案 一骨干將獲刑3年以下
2020年6月12日,湘鄉市公安局破獲一起“MFC”網絡傳銷案,湘鄉市女子盧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了該起傳銷案件的起訴書。
經查:2012年馬來西亞MBI集團公司推出MFC理財平臺,宣稱MBI公司旗下在全球有大量房地產、旅游、酒店、商店業務,投資MFC理財平臺能獲得高額回報,且包賺不虧.
該傳銷平臺規定,成為MFC會員須由一名會員推薦,按照100、200、500、1000、2000、5000、15000、35000美金八個不同等級選擇繳納會費,加入后,平臺向會員配送對應美金的虛擬代幣,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層級關系,發展下線可獲得直推獎、對碰獎、代數獎。
自2014年被告人盧某某被上線成員楊某某拉攏加入“MFC”傳銷組織集團后,先后通過利益誘惑和上線分享等方式拉攏相關人員加入進來,并以繳納100美金至500美金不等的方式入會,取得MFC的會員資格,獲得注冊的賬號和密碼后,再發展他人加入便可獲取高額回報或報酬為誘餌,不斷的在發展下線成員以達到壯大自己隊伍的目的。
為了謀取更大的非法利益,盧某某先后發展了李某、李某某、謝某某、陳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劉某某、蔣某某、曾某某等人加入“MFC”傳銷組織,成為自己的下線成員。同時幫助自己的下線發展下線。
盧某某通過發展下線成員,然后在發展下線成員的方式先后收取了會員繳納的會員費180余萬元,所收取的會員費全部繳納至上線成員楊某某和李某某處。
通過以上方式,盧某某自己謀取了高額回報的非法利益10余萬元的現金和自己賬戶內價值200余萬元的“易物點”。其中,"易物點"完全包括盧某某自己投入的40余萬元的會員費換取來的,而且該“易物點”完全是公司后臺控制,無法提現;謀取的10余萬非法利益全部被盧某某用于該傳銷組織活動。
湘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盧某某組織、領導以加入傳銷組織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某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被告人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