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一女子因組織,領導傳銷被抓,非法所得284,313.18元
2020年12月16日,中國檢察網公示了關于開封籍女子孔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抓的起訴書,具體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88********,漢族,初中肄業,住開封市**小區**號樓**單元**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鄉**村**街**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開封市公安局杏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開封市公安局杏花營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公安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自2002年以來劉某甲(另案處理)及其兒子劉某乙(另案處理)、劉某丙(在逃)等人陸續成立了河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滄州**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對外宣稱為“**集團”,劉某甲為實際控制人,并陸續成立了“商丘第**總部”等分支機構。“**集團”以銷售**美容養生按摩器及其他商品為名,歪曲國家政策,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以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繳納費用的金額設置四個層級,將會員按發展與被發展的順序依次形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設置四種返利模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開展傳銷活動。截止2017年4月份“**集團”共發展參與傳銷人員370656人,人員層級73層。
被告人孔某某自2014年開始參與**公司傳銷活動,組織人員參與傳銷培訓,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并擔任傳銷團隊負責人,孔某某發展下線會員108人,發展層級9層,上繳會費共計3,400,000元,非法所得284,313.18元。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與張某某、金某某開始在開封市金明區晉安路**酒店組織傳銷人員培訓。2016年12月23日開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孔某某等人當場查獲,后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歸案經過、銀行流水、現場照片等;2.司法鑒定意見、審計報告;3.證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4.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在參與**公司傳銷活動中,組織人員參與傳銷培訓,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并擔任傳銷團隊負責人,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