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天獅名義開展傳銷活動,90后“女老總”淪為階下囚
7月24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 情 回 顧
90后安某系安徽省阜陽市人,初中畢業后一直在外打工。2017年年初,安某經人介紹在江蘇省溧陽市加入“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成為該組織E級業務員。后通過不懈努力,安某發展了多名下線,逐漸晉升為該組織C級別領導職務。2017年11月份,安某開始不滿足于當地的市場,在別人的帶領下,來到馬鞍山市雨山區組建“天津天獅”傳銷團隊,以所謂“天津天獅”名義,采取購買虛擬產品份額形式,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其中,安某被安排擔任雨田村某室“家長”。在該傳銷組織中,家庭成員需要遵守“家長”制定的生活制度,學習“天津天獅”傳銷理論知識,“家長”鼓勵家庭成員以“介紹工作”、“婚戀交友”等名義邀約新人加入,繳納2800元人民幣購買一份虛擬“產品”份額,就可以成為會員,就有資格發展下線。“家長”負責收取每個家庭成員交納的費用并統一上交給共同的上級領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安某共上交10單產品,合計費用人民幣28000元。后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示
首先,隨著打擊非法傳銷工作的日益見效,傳銷組織也采取了種種手段來偽裝自己、美化自己,需要公眾更加提高警惕、仔細甄別。另一方面,無論傳銷組織采取了什么樣的名目、借口來“改頭換面”,其“繳納會費、層級返利”的本質卻不會改變,希望公眾能夠認清傳銷本質,切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斷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識和風險意識,以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
- 天津天獅
- 文章鏈接:http://m.redlee.cn/news/html/17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