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被告獲刑!傳銷團伙假借“天津天獅”名義在江浙大肆害人
假借“天津天獅”名義,在江蘇、浙江一帶以推銷商品為名,大肆開展傳銷活動,為了讓受害人參加,通過暴力威脅、強行收取隨身物品、限制活動范圍等方式對多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12月31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該起傳銷惡勢力案件。韋某民等2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警方打擊傳銷惡勢力現場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2013年12月,被告人韋某民在浙江省嘉興市發起設立了以自己為大老總的假冒“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傳銷組織在浙江省嘉興市發展運作一段時間后遷至江蘇省常州市發展運作。
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鋒從韋某民團隊獨立出來,發展為分別由韋某民、周某鋒任大老總的兩個傳銷團隊進行運作,兩個團隊之間管理和財務相互獨立。
2016年7月,周某鋒讓時任傳銷團隊小老總被告人繆某潮帶領了一部分傳銷人員從江蘇省常州市轉移至南通市崇川區發展運作。2016年11月,繆某潮從周某鋒團隊獨立出來,形成周某鋒、繆某潮分別擔任大老總的兩個傳銷團隊,兩個團隊之間管理和財務相互獨立。
2018年左右,韋某民、周某鋒帶領傳銷人員陸續從常州遷至南通發展運作。
周某鋒成為大老總后,其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歸自己所有,與韋某民資金不再關聯。繆某潮成為大老總后,其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歸自己所有,周某鋒資金不再關聯。
該傳銷組織在發展運作過程中,假借“天津天獅”名義,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每份份額3900元,無具體商品,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購買的份額作為計酬依據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該傳銷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對傳銷參加者實行家庭式集中居住管理模式。
大老總負責整個傳銷組織的策劃、管理、協調、宣傳、培訓。大老總下面設有小老總、大主任、小主任。每個傳銷窩點由小主任負責對窩點傳銷人員進行管理、宣傳、培訓、協調等各項工作;管家負責保管寢室的鑰匙,對傳銷人員的隨身物品收走集中保管。
大主任負責管理幾個小主任,向大老總請示匯報傳銷活動事項,并向小主任傳達大老總的工作要求,將收取的傳銷資金交給大老總。小老總負責傳銷組織的宣傳、培訓。
傳銷組織設定了諸多傳銷術語,如提激情(不停的給新人規劃未來,讓他們對傳銷組織有信心)、負面(警察來查)、坐寢(大小主任去其他寢室給新人聊天洗腦)、壓陣(大小主任去其他寢室對比較難搞定的新人談話,讓對方安心留在傳銷組織)等。
韋某民任大老總期間,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16人,收取傳銷資金共計120.9萬元;繆某潮任大老總期間,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超過30人,收取傳銷資金共計307.71萬元;周某鋒任大老總期間,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超過30人,收取傳銷資金共計14.43萬元。
非法拘禁犯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間,韋某民、繆某潮通過授意、指使或聽取匯報等方式,由被告人李某意、陳某江、陸某軍、李某賓、閆某雨、楊某力、楚某豪、楊某、楊某寶、盛某剛、王某、袁某龍、龔某炎、高某雪、李某義、繆某國(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劉某坤(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劉某燕(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單獨或伙同他人,分別在南通市崇川區永和花苑、隆興佳苑、幸福新城、幸福世家、幸福錦園、南通市崇川區毓秀家園等傳銷窩點通過暴力威脅、強行收取隨身物品、限制活動范圍等方式對多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
宣判
崇川區人民法院認為,韋某民、繆某潮、周某鋒、李某、藍某冰、陳某江、李某意、陸某軍、范某獨、吳某平、李某賓、洪某言、李某超、閆某雨、楊某力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韋某民、繆某潮、陳某江、李某意、陸某軍、李某賓、閆某雨、楊某力、楚某豪、楊某、楊某寶、盛某剛、王某、袁某龍、龔某炎、高某雪、李某義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后,崇川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韋某民、繆某潮等25名被告人6年6個月到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