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保健品“消費+投資”雙重陷阱,已有老人被騙
當“保健養生”遇上“閑錢投資”,一些手拿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免上當受騙。有人從中嗅到“商機”,借推銷保健品之名誘騙老年人“入局”。這不,退休老人喬伯就拿出20萬元積蓄投資保健品,結果當初商家承諾的60萬元回報遲遲沒兌現。近日,廣州天河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投資20萬元“入股”保健品
承諾60萬元回報僅收回1萬元
退休后的喬伯長期熱衷購買保健養生產品。某一天,他從某健公司的員工處了解到,該公司正在招募子公司發起人,投資1萬元除能獲得保健產品外還能賺3萬元,投資回報高達3倍!喬伯聽到后心動不已,決定拿出20萬元積蓄進行投資。
喬伯與某健公司隨即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喬伯正式成為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聯合發起人,享有價值30萬元的產品及子公司股權,在子公司順利成立后可獲得3倍回報共計60萬元。喬伯在向某健公司轉賬20萬元時附言為“投資某健子公司注資款”。
但在成為“生意搭檔”后的兩年里,喬伯除了接受某健公司安排兩次赴外地接受“干細胞針劑注射”和“基因組檢測”(某健公司以此抵扣了30萬元產品),并通過介紹客戶購買某健公司的保健品獲利1萬多元以外,《協議》中的回報均沒有得到兌現。協議約定要成立的子公司也遲遲未見蹤影,喬伯遂將某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健公司返還投資款20萬元。
對此,某健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產品供應合同,喬伯所付20萬元是貨款而非投資款,某健公司已根據《協議》為喬伯提供了折合價值30萬元的“干細胞注射”和“基因組檢測”服務,只有產品未被使用或有質量問題才能退款;另外子公司是因人員未招齊才無法成立,因此喬伯的情況不符合退款要求。
法院判決退還投資款項
天河法院審理認為,喬伯與某健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約定了喬伯是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聯合發起人,但未明確協議中所涉產品的具體內容,某健公司單方確認產品內容存在不妥。
反之,協議中所涉某市子公司至今未成立,即協議約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實現,喬伯訴請某健公司退款有理有據,據此依法判決某健公司退還喬伯18.9萬元。
天河法院民事審判二庭郝銀清法官指出,本案中,喬伯與某健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根據案涉《合作協議》,雙方明確約定“合作事宜”為喬伯成為某健公司某市子公司的聯合發起人,其享有支付20萬元可獲30萬元產品,并獲得某健公司子公司股權等相應權益。由此可見,案涉《合作協議》所涉的20萬元投資款在投資權益實現中體現貨款的性質,該份協議有別于其他常見的商事合作合同,審理時須從喬伯是否成為聯合發起人及獲取約定產品兩個角度分析考慮。
首先,經雙方確認,案涉《合作協議》中約定的某市子公司確未成立,即《合作協議》約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實現;
其次,關于產品,《合作協議》未具體明確某健公司應向喬伯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某健公司所稱喬伯已獲取產品也僅有其單方自行制作的消費記錄表,該表格未經喬伯簽名認可。雖然喬伯表示其已注射2次針劑及做過基因檢測等,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項目即對應合同約定的產品,某健公司稱其已向喬伯提供《合作協議》約定的全部產品證據不足。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健公司應向喬伯退還剩余投資款項18.9萬余元。
判決后,某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和解,某健公司撤回上訴申請。
法官提醒:
勿盲信以高額回報為噱頭的投資理財產品
老年群體的鑒別能力和風險防御能力較弱,面對眼花繚亂的保健品和投資理財產品,往往容易在推銷員的熱情中喪失應有的警惕,輕信口頭承諾中的高額回報。而保健公司在介紹保健產品時,往往會采用虛假宣傳、夸大功效等手段,這些保健產品是否經過科學驗證、生產過程是否安全、療效如何等均難有保障。至于所謂的“分紅收益”更是以協議所約定的子公司順利成立、營業獲利為前提,若子公司經營不善,老年人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公司經營風險,“分分鐘”血本無歸。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盲目相信以高額回報為噱頭的投資理財產品,在進行大額理財、大額投資前,切記三思而行,并和家人溝通商量,以免落入“投資”圈套。同時,保健品不是藥品,也不能對等藥品治療。購買保健品要理性謹慎,若有不舒服還是要盡早去醫院接受正規對癥治療。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鐘曉丹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黃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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