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不得使用專家、臨床營養師、患者等名義作推薦證明
為全面落實國家和山西省關于維護老年人權益相關決策部署,嚴厲打擊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按照省局“冬季除冰”打擊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工作安排,現就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食品、保健食品廣告提示如下:
一、廣告發布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食品廣告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不得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名義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三、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不得發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四、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內容。
五、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內容。
六、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七、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八、保健食品廣告不能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含有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請各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單位依法嚴格審查廣告內容,認真自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來源:山西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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