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一女子被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莒檢二部刑訴〔2021〕Z66號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于山東省莒縣,公民身份號碼3728261975********,漢族,初中肄業,住莒縣**路**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6月份左右,陳某某(已判決)經他人介紹在安徽省合肥市參與“自愿經營連鎖業”,又名“1040陽光工程”(即投資69800元,發展下線達到一定程度能賺到1040萬元)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河北省石家莊市、江蘇省徐州市等地發展。該傳銷組織以國家發展重點項目為名,以“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為幌子,用欺騙手段騙來大量人員,通過上課、“洗腦”、“看現象”等方式發展傳銷人員,大肆開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21份不等的份額獲得加入資格(第1份為3800元,其中500元為”服裝費”,之后20份每份均為3300元,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在獲得21份份額后可以發展下線,每人至多發展3人,再層層往下發展,并按照”五級三晉制”(即設置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經理五個層級,晉升主任、經理、高級經理),以積累的份額和各層級的要求作為晉升到上一個層級的條件。該傳銷組織每周發放返利,發放返利的數額是根據傳銷人員發展下線情況和層級確定,將新人購買份額的錢按比例返利給上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和購買份額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發展他人參加。
陳某某陸續發展李某某(已判決)等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李某某等人層層發展莒縣的李某甲、紀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孔某某(均已判決)等人參與該傳銷組織,李某甲、紀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孔某某等人又層層發展下線人員。其中,2012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段某某經紀某某邀約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并層層發展下線人員紀某甲(以王某某名義參與)、代某某、段某甲等人,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共計190余人,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950余萬元,晉升至高級經理,層級達15級,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紀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證言;3.搜查等筆錄;4.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等電子證據;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參加發展“自愿經營連鎖業”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的人員數量及交納的資金數額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被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